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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39人到家中学“全能神”,广东韶关一中年妇女被判5年

澎湃讯
2014-06-01 18:0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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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浙江兰溪抓捕58名“全能神”教徒。

        

        

        广东韶关一妇女组织39人到自己家中,提供“全能神”学习资料进行学习,近日被韶关市中院判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羊城晚报》6月1日报道,今年39岁的黄明妃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只有小学文化的她,没有工作。据法院查明,黄明妃从2010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以来,经常组织其发展的信徒田某某等39人到其家,由黄明妃提供“全能神”学习资料进行学习,至2013年9月26日被抓获止,黄明妃共组织信徒聚会10多次。公安机关在其家搜查出黄明妃经常组织聚会的人员名单(39人)、《撒旦会议》和《小鬼打阴针》等有关“全能神”学习资料以及黄明妃学习“全能神”的心得体会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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