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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型社会”:西方自由主义的危机

李海默
2014-06-04 15: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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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尽可能多的人对他们的生活将要朝向的方向,有尽可能多的实际的话语权”这一“自由主义”的理念很难成为  “放任型社会”的发展模式。

        “放任型社会”(permissive society)主要指的就是一个社会体系里的社会准则变得更为自由化,同时也更为自我放纵(self-indulgence)。

        比如去宗教化与更多的世俗化(这当然会引起基督教界人士的不满,一些基督教界人士直言挖苦:“如果上帝真是有意让我们走入一个放任型社会,那么他给我们留下的就不是十诫而是10条建议或者类似的什么了”),比如对同性恋、恋物癖等以往被广泛视为禁忌甚至犯罪的行为的接受,比如普遍性的堕胎合法化,又如对于色情、暴力的相关文化制品在审查上的放松,在毒品管制条例上的松动(比如大麻合法化),以及在婚姻契约方面,人们普遍对结婚、离婚看得很淡、很稀松平常以致离婚率高涨等等。

        美国的社会保守主义者(social conservatives)通常认为失控的放任型社会,将毁坏掉一个文明的与健全的社会,维系其存在与发展所必需具备的一些道德上的与社会文化结构上的要素(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和布莱尔也都曾直言谴责过度的放任所导致的道德上的“腐蚀与败坏”),新保守主义者(neo-conservatives)甚且在抨击“放任型社会”之余,连带着沉痛批评当代自由主义所孕育的“反文化”(counter-culture) 形态的社会异化,是以可知,放任型社会对于保守主义者而言,基本就是个泥淖丛生的噩梦。

        作为学者的列奥•施特劳斯在此事上没有那么情绪化,但他也尖锐地指出:每一个政治社会的个性特质都来源于一种特定的公共或政治的道德观,亦即社会里的在数量上呈压倒性的群体(并不一定非得是多数)认为是公正的,并因此愿意为之付出捍卫与保护的。因此,很清楚地,无论是多么放任型的社会,其放任型的特质也需要被建立与保卫,并且因之也会有其自身的界限(Leo Strauss: The City and Man, p48)。

        但对于“放任型社会”持乐观看法的人士则会说,这些保守主义者信奉的完全就是过时的压制策略(repressiveness)与非容忍(intolerance)态度,而如果这些策略与态度上升为国家意志与行动力,则甚且会构成一个侵入型国家(Invasive State) 的基础。放任型社会不仅高度容忍各种所谓偏差与异议,这些偏差与异议的行动逻辑本身就不是致力于领会或理解“什么才是构成理想化的社会规范的要素”这类问题,放任型社会的支持者认为正是这一系列偏差与异议的交响,构成了现代国家角色的主轴。放任型社会自然亦有其法律方面的限制,但其法律体系倾向于将犯罪者与受害者的分别利益作平视化的处理,故而在其法律体系下充斥着“坦白从宽”类型的辩诉交易模式,也就是说时常发生的情况是受害方被同样认为需要对罪行的发生负上一定的相对责任(Irving Louis Horowitz: Taking Lives,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02, p176)。

        坦率地说,很难讲“放任型社会”的模式究竟是,或不是自由主义发展的自然结果。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让尽可能多的人对他们的生活将要朝向的方向,有尽可能多的实际的话语权(参阅Alan Wolfe: The Future of Liberalism,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2009, p10.)。 依照这个观点看,一个个体如果独自关起门来,并没有影响及他者,那么,在他个体性的私领域里无论尝试什么(比如酗酒、大麻,或者“下流的”恋物癖行为), 都应该是自由主义模式下应当受到大家尊重的行动。

        由此推而更进一层,美国当代的言论自由保障机制甚至认为,只要发言者或立论机构没有在言语里具体威胁到另一个个体的存在(如生命安全、人格尊严等),那么无论他怎样叫嚣诸如“种族歧视”,“阶级歧视”之类的仇恨性言辞,他都不需要为之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至多所需面对的无非是美国一些政治理论学者(如Corey Brettschneider等)所主张的被切断一切来自政府方面的资助的风险,以示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对此种仇恨性言辞的不屑和鄙夷,并证明美国作为一个国家绝不是任何仇恨性信条的同谋者或同情者(或者可以理解为一种“以牙还牙”式的“歧视”)。

        而这,也从一个独特的维度反照了罗素当年所说的:“如果言论自由的界域不能包括说一些可能对某些特定个体或阶层有所冒犯的话的行为,那么整个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是空洞与失效的”(Bertrand Russell: Power, p.219)。

        毫无疑问,任何极权主义的模式都是无情地建立在清理和消灭这些偏差与异见行为之上的,而清洗之后的“定于一尊”的掌权派又通常注定是关起门来,反而更为堕落 和“无耻”。但是,难道真善美这样的口号,或者博爱与人类大同这样的旗号真的都只是宏大叙事造成的虚空么?着重于描摹偏差与异议的可贵的“反文化”真能成为一个恒久的文化传统吗?这恐怕多少也与经典政治理论中常讲的“习俗之用”的维度(尤其在common law区域里)本相冲突。

        以我们中国人的视野看来,世俗化、同性恋、堕胎合法化,离婚率甚至色情业这些大概都算不了什么负面语汇,至多只是中性词,唯有恋物癖、暴力(我指的是由影视 暴力所投射与激起的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虽然二者之间的关系其实并非那么直接和稳定)、毒品、以及罪犯,保有之过度权益这些,大概多数中国人还是会毫不犹豫地判定其于社会上的存在以至泛滥,和“自由”这个高洁的词之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关联;在我们看来,所谓“西方社会病”的说法,虽然早已过时,价值判断中立的信条,亦早已深入人心,但我们并无意于全盘地、毫无保留地拥抱“放任型社会”的理念模式。

        而且我们的文化传统不认为国家的角色仅仅是由一系列偏差与异议交织缠绕而构成,相反,国家是有必要扮演一个更为积极介入的形象的,此亦如梁任公所言:“盖国家者,所以确定个人自由之界而为之保障者也。使自由而无界,人人得各随其力之所及而伸缩之,则社会之劣而弱者,将常为强而优者之鱼肉而无所逃矣。由此言之,则社会中劣弱之阶级,其深赖有国家也甚明”(《梁启超全集》,第四册,2060页)。也就是说,因为我们通常认为暴力,毒品种种这些因素之所以“负面”,主要还是因为它们有可能带来的对社会法治层面(尤其是个体安全)的冲击。

        古人云东海西海,心同理同。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社会,说“permissive”也并不等于就是对毒品啊,暴力啊毫无节制地推崇与赞成(美国一般民众不仅对毒品上瘾者颇为鄙夷,就是连酗酒成性者也普遍得不到尊重)。

        实际上,“permissive”这个词古义就是愿意进行忍耐(granted on sufferance),而其今义除了有宽大与容忍的意旨(lenient or tolerant)外,在表示容许与忍耐(allowed and endured)之时还有一层隐隐的含义,即恰恰并非是要去积极地肯定或赞成(as opposed to actively approved of)对象行为(可参阅Daniel Oran: Oran’s Dictionary of the Law, Third Edition, p. 363)。

        要对美国社会里“permissive”这个词的含义有更深入的认知与理解,我们可以参照在美国占统治地位的关于食品(包括饲料)监管的看法为例。这一看法也被称为“permissive”的取向,它认为对于食品的生产,销售与使用的限制只在一种情况下可以充分自证其合理性,即有足够的科学证据明确表示此种生产,销售或使用将对人类健康,或者环境或者其他重要的价值产生威胁,如果没有给出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此种威胁存在,那么食品的生产、销售与使用就理应不受限制地进行,与此种主张和倾向相对立的是一种被称为“precautionary”的在欧洲非常流行的“预先警戒”式的立场(参阅Nico Krisch: Beyond Constitution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190-191;如求索之于一些英文词典,其亦有言与permissive相对立的是preventive“预防的”)。

        同理,所谓“放任型社会”的底线大概也就是在这里,要想从道德的高度去否定偏差与异议的合理性,请先给出足够多的与科学(包含人文与社会科学层面)上过硬的论据支持,否则就是“预先警戒”,用之于物或无害处,但用之于人世间则难免有问题。

        他山之石,未必可以攻玉,但以开放的心态了解其逻辑脉络与辩论两造立说机理,也未尝不是一种智识上的知新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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