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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检察院案卷打印每张1元,从不开发票

澎湃见习记者 赵崇强
2014-06-06 16: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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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检察院打印费每张1元。

        6月4日,北京律师朱孝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阅卷。

        该检察院一开始给他的印象非常好,“工作人员告诉我,去年开始,该检察院已实现刑事案卷电子化。这算是一大进步。”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让他大为恼火,该检察院规定律师只能选择打印案卷,一元一张。“打印完毕后我要求开正规发票,结果被告知该检察院从不开发票!交涉后才收到了《说明》一张。”

        澎湃记者看到,《说明》类似一张收据,上面写道“今收取……印卷费245元”,落款是“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案管办”,并盖有该部门的红章。

        朱孝顶说,就自己经历而言,一元一页的收费并不鲜见,但不开发票却是头一回经历。更让他难以理解的是,检察院已经实现案卷电子化的前提下,却拒绝提供刻录光盘或拷贝等服务。

        朱孝顶将自己在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的“遭遇”发到了微博上,并发问:“电子化案卷为何不能直接复制或刻录光盘?电子化办公为何还要浪费纸张与墨盒?一个检察院一天浪费几颗树?全国检察院一年要毁掉多少森林?”

        网友“何三畏”暗讽: 这个生意好,收费应该灵活,如果案子大,应该10元一张,反正不让你去别的地方打(印)。

        网友“东方云上”问:不开发票,钱就不会入帐。那这钱最后都去了哪儿?

        就此,澎湃记者致电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并不清楚情况,具体要问该院案管办;澎湃记者又致电该院案管办,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随后,澎湃记者致电石家庄市物价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检察院系统没有行政性收费项目,不允许私自收费,如果收取的话,可以打12358举报。”

被收高价复印费的现象很普遍

        很多人都碰到过类似朱孝顶的“遭遇”。

        去年1月14日,著名的“前律师”李庄在微博上爆料称,“近万页卷宗在法院复印每页3元,当事人仅此一项向法院付29000余元”。

        李庄所指“法院”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级法院后回应称:由于复印材料较多,机器损耗严重,29000多元的收费主要包括耗材和设备维修两部分构成;收取费用于法有据;在复印收费标准出台之前,暂停复印收费。

        律师朱明勇曾发微博称:山东聊城中院对律师复印案卷每张收费一元,而当地商业复印仅为两毛,令人难以忍受的是拍照也要收五毛钱一张,“还有荒唐的是另外加收五十元调卷费,也就是拿案卷给你看就收五十元。”

        而律师李金星在常熟法院遭遇了“五毛复印费”情况,他向物价局投诉后,法院立即改正,复印费降至两毛。

        “案件当事人被收高价复印费的事情,在全国都比较普遍。”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应该追问这批费用的去处,若存在违法则应追究涉事人员的责任。

阅卷复印收费标准亟需明确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2013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但前述众人在司法机关遭遇到的复印案卷费用,不仅不是“工本费用”,甚至远远超过了市价。

        有网友举例,在北京的复印店,单面复印费用为每页7分,双面每页1角,且已包括机器耗损,“就算考虑物价上涨,也不至于到一元一页。”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周健辉曾在《检察日报》上撰文《律师阅卷亟待明确四个问题》,就复制案卷材料收费问题,该文认为“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由于该文件提到的收费标准至今尚未出台,给当前的收费工作带来了障碍。周健辉称,在收费标准尚未出台之前,目前检察机关有必要制定复印收费暂行办法,规范收费活动,并且充分考虑几个原则:

        一是实际成本原则。即只收取复制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主要包括纸张、设备维修维护、人工费用等。

        二是合理性原则。即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市场价格,同时复印数量不同,复印价格应当有所差别。

        三是自愿性原则。即对于自带纸张复印的应当允许并免收纸张费。

        四是充分保障嫌疑人权益原则。即嫌疑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应当考虑减、免费用。

        五是专款专用原则。即对于收取费用的去向和用途应当公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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