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收容教育的四个“小伙伴”:三个已死一个苟活

澎湃见习记者 邢丙银
2014-06-06 17:27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收容教育制度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赵静 澎湃资料


        因为演员黄海波,收容教育制度再次被放到聚光灯下,遭到舆论的口诛笔伐。

        其实,收容教育制度并不孤独,它曾有过很多“伙伴”,如劳动教养制度、收容审查制度、收容遣送制度和收容教养制度。

        这些“小伙伴”们共同的特征是,要么缺少法律依据,要么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一家独大,集办案、审查、决定、复议各种权力于一身,最终导致被滥用。

        收容审查制度、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已先后进入历史的“坟墓”,只有收容教育制度和收容教养制度仍然“苟活”于世。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全称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制度。

        1957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1982年1月,国务院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后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陆续出台,更多人员相继被纳入劳教范畴,加剧了劳教对象的扩大化趋势。

        劳教制度的弊端长期被诟病,学者指责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 “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

        而在实践中,“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都是劳教制度存在的弊端。

        2013年,“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胜诉等多个个案,最终将劳教制度推上“断头台”。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收容遣送制度

        收容遣送制度早在2003年就被“埋葬”,导火索则是广州的孙志刚案。

        最初,收容遣送制度负责收容游民,后发展到对外流灾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

        1992年代初,国务院出台《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被收容遣送。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却变了形,脱离原来社会救助的立法原意,逐渐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的举措。

        随着收遣适用对象的扩大,收容站还被指责乱收费、勒索、非法拘禁和强制劳动。

        2003年3月,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打死,引起社会对这一制度的抨击和反思。

        当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

收容审查制度

        收容审查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手段,最早可追溯至1961年。

        1961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批准,各地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采取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措施。

        198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称“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强制劳动的对象和收容审查的对象同劳动教养的对象基本相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将两者合二为一。

        《通知》还称,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

        收容审查制度与劳教制度类似,其审查权在公安机关,这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自由享有部分的司法权。

        1997年1月起施行的修订版《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收容审查制度,将其转化为刑事拘留制度。

收容教养制度

        收容教养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对少年犯罪人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项制度。

        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其中规定,在少年犯管教所收押的人员中,其犯罪程度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

        1979年《刑法》首次提到收容教养一词,但此外并无任何说明。因而收容教养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在法律中没有规定。之后,公安部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收容教养的文件,对一些内容作了粗略的规定。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两个规定构成了收容教养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定,缺少配套的法规、规章,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到收容教养制度的正确有效实施。

        最显著的问题是,在收容教养的实践中,公安机关集办案、审查、决定、复议各种权力于一身。在一些地方,收容教养案件甚至直接由劳教审批机构负责审核。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