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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如何扭转?杭州拟立法保护有急救技能好心人

澎湃记者 黄芳
2014-06-08 12:2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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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彭宇在法院内靠着墙低头抿嘴。轰动一时的“彭宇案”引发舆论“该不该救人”的热议。  CFP 图

        路见危急情况要不要出手相救?

        在公众急救专家李永生看来,很多人就是怕做了好事还要承担责任,在危险情况下才不敢出手。

        针对这种情况,杭州市人大6日举行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拟立法鼓励有急救技能的公民对危、急、重症病员救护,其救护行为享受相关法律豁免权。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认为,这是地方立法颇具意义的突破和创新,但与其将救护人限定于“具备专业技能公民”,救护效率太低,不如取消此限制,而改为事后鉴定救护人是否能免责。

专家:施救产生损毁应免责

        一位不愿具名的河南省某三甲医院的医生告诉澎湃记者,抢救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路边抢救各种条件都不具备,因此风险更高,成功率更难判定。

        扶起老太却被认为是肇事者,曾轰动一时的“彭宇案”引发舆论“该不该救人”的热议。这场议论彼时未有结论,但发生在五年后的“小悦悦”事件却给出沉重回应。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

        “比如心肺复苏,如果施救成功就是高尚,但是失败就是过失致死罪,谁还敢去救?”上述医生认为,鼓励见义勇为,就必须对是救人的行为后果免责,打消救人者的顾虑。

        事实上,在“小悦悦”事件后,法律界呼吁立法鼓励救助者的声音渐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就认为,应该积极鼓励救助者,如果带来损害后果,也要免责。此外政府可以通过适当举措奖励见义勇为行为。

        但在朱永平的印象里,除广东省2013年施行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外,各地将“见义勇为”立法保护的并不多见。而像杭州这样更低级别的地方立法几乎没有。

        “我国的地方立法很不发达,通常为了稳妥起见,都是借鉴甚至照抄高位阶的立法,限定很死。在浙江省未有立法先例的前提下,杭州的立法是极大的创新和突破。"朱永平对澎湃记者说。

“见危不救”是否该追责?

        不过,朱永平认为杭州这项立法还应当“将免责性扩大”——发生危急行为现场遇到医护人员的机率太低了,如果一直都没有专业人员到场,是不是就不救了?

        “什么人才是具备急救专业技能?什么人属于危、急、重症病员?是否一定需要专业人士,有一定急救常识者行不行?”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操作条款。

        在朱永平看来,为了公平起见,可以将事前的限定而改为事后鉴定,由专业人士判定施救行为是否适当,是否出于善意,可否免责。

        立法保护救助行为已是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各国的“保护好心人法案”都明确,在他人遇到危难的紧急情况下,无偿提供救助的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享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豁免权。

        在美国加州曾有一个著名判例,2004年,女子亚历山德拉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一女子丽莎将其救出,亚历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后来亚历山德拉把丽莎告上法庭,称其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此后,州议会以75: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款”。最终,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

        在此之外,欧洲的德国、挪威、瑞典等国都用法律规定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义务,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甚至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

        但在中国,将不救助的行为入法仍存巨大争议。广州律师朱永平等多位法律人士在“小悦悦”事件后联名呼吁将“见危不救”的行为列入治安管理条例进行追责,最高刑拘十五天,同时对借机讹诈行为入法以保护善意救助者。

        作为力挺者,朱永平认为,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举证亦不困难,使用“轻型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助于推动社会道德建设。

        但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看来,采取制裁性手段来鼓励道德行为并不恰当,有将法制泛道德化的倾向。而在具体操作层面,民法学者江平则提议在公共场合多设置监视器以保存证据,弄清各方责任。

新闻链接:

国外如何立法鼓励救助行为?

        新加坡:

        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到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以污蔑罪论处。

        美国:

        在美国,保护救助行为的法律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有两部法律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

        《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

        《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法国: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欧洲:

        如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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