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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护法15年未修订,赤潮、严重溢油事故治理遇瓶颈

澎湃讯
2014-06-08 22:33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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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大石头”区域海堤,救援人员用吸油毡吸附泄漏在海面上的原油。 徐晓林 澎湃资料


        渤海和黄海北部爆发大面积绿潮,近年来黄渤海发生至少3次严重溢油事故,海洋环境保护法上一次修订是在1999年, 专家认为,我国急需建立统一、协调的海洋污染物治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体系。

绿潮和赤潮频发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近期在渤海和黄海北部监测到大面积浒苔绿潮。6月7日监测数据显示,黄渤海浒苔绿潮覆盖面积约286平方公里,距山东日照最近约10公里,距山东青岛最近约14公里,并继续向偏北方向漂移。

        浒苔绿潮今年将再次涌向山东部分沿海地区,绿色絮状的浒苔又将堆积在沙滩上,发出一股股浓烈的海草腥味,工人又要整车整车地将它们拉到填埋场处理。从2007年以来,这将是浒苔绿潮第8次影响山东部分沿海地区,冲击沿海旅游业并威胁养殖业。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逄少军说,黄海连年暴发漂浮浒苔绿潮,敲响了黄海近海生态环境恶化的警钟,说明沿岸人类的经济活动已让黄海生态环境脆弱不堪,因为浒苔是海水富营养化的典型表现生物。

        目前科研人员的基本共识是浒苔是沿海经济活动中向海洋排放大量污染物的恶果,大海通过暴发浒苔绿潮来吸收海水中的过量氨氮,自我恢复水质。

        与大型藻类浒苔相比,赤潮是一种微型藻,但形成原因与人类过度经济活动密切相关。据统计,2013年仅渤海就发现13次赤潮,面积约1880平方公里。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研究员李钦亮介绍,赤潮形成原因有两类:一是海水富营养化引起,主要是陆地过度排放氮、磷和污水等;二是人类过度捕捞,原来以单细胞藻类为生的动物明显减少,这种单细胞藻类就大规模暴发。

严重溢油事故至少3次

        溢油是近年来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之一,除了船舶正常航行产生的油污滴漏和陆源工业污染物外,重大突发性溢油事故则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例如大型船舶碰撞沉没、钻井平台和沿海炼油厂发生生产事故等。

        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受污染海域约430平方公里,其中重度污染海域约12平方公里,一般污染海域约52平方公里。

        2011年6月初,渤海蓬莱19-3油田B、C平台相继发生溢油事故,事故污染海水面积至少5500平方公里,主要集中在蓬莱19-3油田周边和西北部海域,其中劣四类海水海域面积累计约870平方公里。

        2013年11月22日,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原油入海。监测结果表明,海面油膜分布较多区集中在青岛团岛至黄岛一线胶州湾内侧海域,局部海域石油类浓度超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黄岛大石头以西岸滩有油污分布。

        这是近年来黄渤海发生的3次严重溢油事故。有专家认为,“7•16”大连油污染事件和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会使海域石油平均浓度升高,一般在海水稀释和自净能力作用下,水质应该能得到较快程度恢复。但这两次溢油事故都在渤海,而渤海是半封闭海,海水交换程度较低,因此恢复时间较长。

        对于重大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海洋环境专家持更为悲观的态度,他们认为溢油事故会对渤海生态系统造成中长期影响,特别是海底油污难被稀释和自净,会对底栖生物造成危害,进而影响整个海洋生物链。

“环保局不下海,海洋局不上岸”

        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3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总体较好,但陆源排污压力依然巨大,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面积为14.4万平方公里,呈富营养化状态海域面积约6.5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黄海北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盐城、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要素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研究员孙培艳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海洋环境污染源80%以上都来自陆地,包括河流带入、沿海养殖业和工业污染物排放等,因此必须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并监管确保陆源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

        但部分基层海洋与渔业部门向记者反映,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监管面临“环保部门不下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的困境。海洋管理部门只能监管到“入海排污口”和“海洋倾倒区”,对来自上游的河流难以监管。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也只能监管当地河流,对跨界河流束手无策,入海河段监管又与海洋部门界定不清。

        专家认为,“环保部门不下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的管理格局和行政区域分割的障碍亟待破解,形成统一、协调的海洋污染物治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体系。

        对于溢油事故,也要打破船舶溢油归海事部门管理,钻井平台溢油归海洋部门管理的格局。同时,应加强船舶溢油风险防控,增强海上交通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并加强对沿海炼化企业和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此外,海洋法律专家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99年修订后再没有修订过,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后,受害者如何索赔、海洋生态破坏如何修复等内容缺乏配套规定和法律依据,亟待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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