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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报 | 法律专家们迎风而上,黄海波自己却缩了

澎湃见习记者 付珊
2014-06-09 18:00
来源:澎湃新闻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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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处以收容教育,事件不仅使当事者深陷道德审判的漩涡,也激起一轮法治建设的思考——收容教育制度有着怎样的法律地位?

        6月8日晚,黄海波工作人员受其委托通过微博发布道歉函,表示对于处理结果“不复议,不诉讼”,不希望任何人再借此事炒作。

        微博上,黄海波委托工作人员发道歉函,全文如下:错已至此,愿受处理。唯有一心改过!深望社会各界宽。恳请各位当以我为戒!

        今年5月15日,黄海波在北京一家饭店嫖娼被警察当场抓获,并被行政拘留15日。案中女主角为一刘姓女子。 

        事件一度成为娱乐圈的谈资。不过,在北京警方5月31日证实“黄海波、刘某共同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之后,舆论基调逐渐转向探讨公民人身权利的严肃话题。

        《南方周末》的报道引用了网友、专家们的疑问。

        “坊间先是惊愕——劳动教养已经被废止,怎么还有“收容教育”这么个制度?然后是困惑——去年某地数名法官集体嫖娼,为什么只被拘留10日?还有,警方能教他什么?怎么做一个好丈夫、好男人、好父亲?这不是过去他在电视上教育普天之下男人学习的形象吗?再说,把一个公民关一年半载,居然可以不经法庭审判,由行政部门直接说了算,这是依的哪一部法律?”

        进行一番论述后,《南方周末》在文末向立法机关提出问题:不应该立即废止收容教育吗?

        这一问题收到了法律界人士的回应。

        6月9日,《新京报》就用一整版的篇幅,报道收容教育在法律界所受到的质疑。

        《40余学者律师建议废止收容教育》一文写道,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应松年,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余位法学学者、律师等40余人联名起草《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将于近日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财新网报道,6月7日,约20名律师已经开始联署呼吁。两天之后,参与的人数到达40余人。

        上述律师认为,现行收容教育制度通过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确立,其关键性制度是通过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得以建立,与立法法不协调。

        同时,根据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仅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规定收容教育。律师认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的相关内容不应再适用。

        建议书称,与卖淫嫖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收容教育惩罚过重,不成比例。且收容教育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无需经过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庭审理就可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这显然违反法治精神。          

        上述学者律师指出,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教育的规定简单、粗疏,且存在漏洞。对应当收容教育的对象界定模糊,导致适用上的混乱。由地方制定的标准各种各样,缺乏内在一致性,会出现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当判定收容教育的限期时,行政机关很可能出现执行偏差。没有正当的司法程序,没有向社会公开,里面容易有猫腻。

        因此,40余位学者律师表示,收容教育制度安排不合理,应当予以废止。

        《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则把放眼全国,从各省的例子来讨论收容教育制度的执行情况。

        该文章开篇总结现状:当前各地收容教育制度执行标准不一,江西、安徽两省已停止施行多年,全国多个地区均表示正“逐步收紧”。

        例如,广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谢晓丹曾表示,广州目前的确已经收紧了对收容教育制度的适用。“去年(2013年)没有审批一个新案例。”

        江苏南京一公安分局警官也证实,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只进行治安拘留并处罚款,一般不再收容教育。山东济南一公安分局警官也向南都证实,已不再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

        根据该报道,山东济南等一些城市收容教育只针对卖淫女,但目前也很少使用。

         相比之下,北京、天津、浙江等地收容教育制度执行则比较严格,且对卖淫、嫖娼的男女人员均进行收容教育,并不区别对待。

         《羊城晚报》6月9日从实践的角度对收容教育进行了讨论。

        该文章举了个例子。2011年12月,广东男子潘某在广州嫖娼被抓获,被行政拘留15天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其收容教育6个月。潘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与收容教育相关规定不符,并作出改判。

        该案法官汪毅为此还专门翻过《辞海》。她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但首先要认定的是“恶习”,这个词法规并没有具体界定,而《辞海》的解释是“不良的习惯”。嫖娼一次,不能称之为“习惯”。

        文末,文章提出问题:(收容教育正处于)命运的十字路口?

        根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年2号)透露,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存废或修订等问题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余明永看到黄海波事件后社会对收容教育制度的讨论与态度后,他表示切实地感受到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在进步。

        就在今年的两会上,余明永向广州市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

        根据《东方早报》今年2月20日的报道,在去年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寿终正寝之后,余明永的提案又打响了废止收容教育的发令枪。东早的评论员认为,这是中国司法改革盈科而进的必然。

        该文章把收容教育与收容遣送、劳动教养这“法外之刑”三姐妹结合起来进行梳理。

        文章认为,它们都是在上世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由全国人大授权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特殊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它们不需要经过正常的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权力使用的随意性大,极易滋生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伴随中国的法治进步以及民众捍卫自身人权意识的觉醒,收容教育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该文列举了三个问题。

        首先是合法性危机。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定》而不是正式法律来规范的收容教育制度,存在严重的合法性危机,这与之前劳教制度的问题如出一辙。

        其次,收容教育是游离于既有的治安管理处罚之外的“法外之刑”。收容教育在名义上虽不是行政处罚,但“起刑点”高达六个月,甚至比针对刑事犯罪的管制、拘役的起刑点还长,最长甚至能剥夺公民自由长达两年。需知道,卖淫嫖娼本身不是犯罪,只是行政违法,“刑期”高达半年以上是明显的“罚不当罪”。

        其三,收容教育像劳教一样,由公安机关一家决定,没有公检法三家的平衡、律师及时辩护,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权利如何被滥用?《中国青年报》引用媒体的评论做出解答:“在实践中,与公安人员有良好关系的嫖娼卖淫者,可能就不被收容;没有良好关系的,就要被收容。嫖娼卖淫人员能够缴纳罚款的,可能就不被收容,交不出罚款的,就要被收容。”

        《中国青年报》这片文章于6月5日刊登,文章用“灵活掌握”四字来形容这种权利的滥用。

        文章分析,这种“灵活性”,源于《办法》第7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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