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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酒精瓶到商场欲纵火,宜家前员工被判刑一年半

澎湃记者 李燕 通讯员 潘静波
2014-06-09 17:01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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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在上海宜家某商场工作的顾某被辞退,因对工资结算不满,他携带2.5升易燃液体和打火机来到宜家商场,往自己和其他员工身上泼液体扬言要放火,经警方劝说后带走。


        宜家前员工顾某不满工资结算,带着酒精瓶前去报复。虽然最终在警方劝解下,并未真的放火,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顾某不服提起上诉,觉得自己只是维权过火,最终并未放火,一审判决过重。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家被迫停业3小时

        顾某于2013年8月应聘至上海某宜家商场工作,同年11月被辞退。因工资结算未能如自己所愿,顾某一直心怀不满。

        被辞退几天后,顾某在五金店内购买了2.5升“酒精”,并携带两只打火机,于晚上8点左右,来到自己曾工作的宜家商场欲伺机放火。

        因见当时客流较大,顾某并未当即实施放火。当晚,顾某利用自己熟悉环境的优势,爬到商场一楼自选区货架顶层,并拆箱新的枕头睡了一晚。

        第二日早上,为防“酒精”的气味触动消防开关,顾某用塑料纸包裹住他附近的一只消防喷淋头。8点50分左右,商场员工搬运货物时发现顾某。顾某即将所携带的“酒精”浇洒在自己和商场员工身上、货架及枕头上,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烧毁商场。

        上午9点,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至现场,顾某仍手持打火机多次打着火苗威胁他人不能靠近。后经劝说,顾某于11点左右扔下打火机并被带至派出所。

        事发当天,该宜家商场停业3个多小时。后经检验,顾某所携带的“酒精”,含有多种易燃化学成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顾某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维权过火”已构成犯罪

        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是讨要工资,主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太大损失,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顾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只能说我维权过火”,在二审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顾某这样说道。针对顾某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审判长沈黎法官认为,本案中,顾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予以减轻处罚;顾某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确已充分考虑其犯罪中止等情节,在量刑幅度上予以了减轻处罚。顾某再要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另据审判长介绍,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合议庭法官还专程走访了事发的宜家商场,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安全细节问题,与对方作了进一步沟通。商场也充分听取意见,加强了安全防范,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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