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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拒投资者索赔,首度开腔翻盘内幕交易认定
投资者诉光大证券“8.16事件”内幕交易索赔案6月10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光大证券代理方拒绝庭外和解。而光大证券拒绝庭外和解的理由是,不承认内幕交易罪名。
“8.16事件”的操盘者原光大证券员工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案仍未宣判,杨剑波提出的诉求也是,不承认内幕交易罪名。法律界人士称,投资者是否能成功索赔,还有待杨剑波诉讼案的最终审理结果。
6月10日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中,原告一共有16名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均没有出庭。此前一天,因相同理由起诉光大证券的30多名投资者,也由两位代理律师与光大证券进行了证据交换。光大证券的代理方均拒绝庭外和解。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表示,他代理的16名原告包括购买股票、基金及股指期货。因“乌龙指”造成其分别在ETF和样本股、股指期货上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索赔金额共计200万元左右。
原告表示,可以与光大证券庭外和解,但光大证券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和解。
许峰说,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主要是基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对于投资者损失的计算,则主要参考国内学者对美国和台湾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方面的理论,采用同时、反向等原则。
然而,“8.16事件”的涉案主体之一,光大证券原策略交易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案,已于今年4月3日开庭;至今尚未宣判。
杨剑波诉证监会案的原告方仅为杨剑波一人。在此之前,光大证券方面并未对“8.16事件”涉内幕交易案作出公开表态。
光大证券代理律师6月10日称,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均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法院不应该受理、支持和保护。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和原告损失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投资者所主张的损失并没有充分证据来证实,计算方法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光大证券方面还表示,光大证券在按照既定策略投资规则进行交易,根据最高院司法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不属于内幕交易。在证监会认定交易的时间内,相关的异常交易信息已经被市场广为人知,已经不构成内幕信息。在发生异常交易之后,光大证券和证监会、中金所以及上交所沟通、联系中也没有刻意隐瞒交易信息,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符合侵权要件。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策略交易系统因程序错误,产生巨量资金申购并部分成交,对股指及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随后这一行为被认定存在内幕信息交易,光大证券被罚没所得超过5.2亿元。
据光大证券代理律师表示,证据交换过程中,光大证券出示了9份证据,包括光大证券临时停牌公告、策略投资部管理制度文件,以及多份相关指数走势公证书;投资者方面提交的证据则是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法院规定时间段的证券交易对账单。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表示,此案共有16位原告,包括购买股票、基金及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因“乌龙指”造成其分别在ETF和样本股、股指期货上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索赔金额共计200万元左右。
据介绍,证据交换后,本案将择期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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