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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怪事:杭州一民事纠纷,死人把活人告上法庭并胜诉
杭州一民事纠纷,死人把活人告上法庭并胜诉。 CFP 图
一名已死亡的当事人,却在死后一年因一起合同纠纷与另一原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并在今年4月胜诉。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向当地中院提出上诉。然而,对于该案一审一名原告人在诉讼委托之前便已死亡的事实,直到6月11日中院二审开庭时才被发现。
这并不是某穿越剧剧情,而是发生在杭州的一起真实案件。
澎湃记者6月11日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存在诉讼主体存疑情况,负责二审的中院主审法官已要求被上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就当事人死亡情况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明及相应说明,待了解相关证据经合议庭合议后,再行处理。
2010年,该案2名原告肖某某及李某某在负责为杭州某大楼装修工程供应建材过程中,因工程材料款问题与一审被告、深圳某装修公司产生合同纠纷。2013年,为讨还相应工程材料款,肖某某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4月8日,杭州江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装修公司向2名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及违约金。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被告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11日下午,杭州中院就该上诉案进行二审开庭。就在二审开庭过程中,一个谁也没有想到的情况发生了,庭审中,二审上诉人深圳某装修公司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一审原告李某某,早在2012年便已死亡,根本不可能在死亡一年后与另一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肖某某在2013年委托代理人的授权签名,事实上根本不可能是其本人签名。即该案一审伊始,当中一名原告事实上就不存在。而一审判决的结果却是,死人告赢了活人。
对于该案,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律师认为,该案一审存在明显的委托材料伪造及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按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的,法院理应对诉讼予以中止,等待其继承人确认是否继续参加诉讼。而在此案中,早在上诉前一年,当中一名原告便已死亡。因此,该原告根本不可能具备在日后签名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可能,让一个过世的人‘死而复生’打官司,无论从法理还是常理上,都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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