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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贿200多万元,安徽广电集团副总受审
指控:列举14起犯罪事实
出生于1959年的胡传道,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案发,任安徽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传道在2003年8月至2012年11月担任舒城县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建工程、生产经营、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工作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舒城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200多万元人民币、22000美元、95000元购物卡。
澎湃记者注意到,在胡传道的14起犯罪事实中,仅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就送给他589600元人民币、20000美元。2005至2011年间,胡传道受解某某之托,先后帮助通达公司协调缓交部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并提前拿到房产证;通过个人关系协助通达公司提前司审批购买炸药的计划;协调舒城县政府应支付其公司的88万多元赔偿款;三次帮助解某某的公司成功申报了国家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等项目,其公司因此获得8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敛财:女儿买房成“良机”
公诉人指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事件,让行贿人找到了行贿借口;他们大都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行权力寻租和利益交换之实。
装修新房、女儿买房、子女结婚都成了人情往来的幌子。
胡传道单笔受贿最大的一笔来自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2010年下半年,胡传道受黄某之托,同意帮助该公司拓展业务,拟将舒城县作为其公司金融新产品试点。2011年12月9日,黄某为表示感谢,以赞助其女儿在合肥买房为由,送其50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另查明,2013年7月26日,中纪委向胡传道核实他人违纪事实过程中,其主动供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案发后,胡传道退缴人民币151万余元、购物卡88张(有效面值655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胡传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澎湃记者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庭审于中午12点20分左右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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