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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人均不少于5平米”写入沪版租房合同范本
修改后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近日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2011版同时停用。
澎湃记者将新旧版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对比发现,新版将上海最近出台的多项房屋租赁新规都明确写入其中,对于出租人、承租人分别应该承担的责任,都做了进一步完善。
“使用说明”中明确住房租赁条件
2014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随后,上海市综治办、市高法院、市房管局等十部门联合制订《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打出“组合拳”打击“群租”。
根据上述规定,新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说明”中就专门增加了一条,明确要求:“居住房屋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得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上海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相应的,在“解除本合同的条件”中,新版文本也同样增设了以上内容,如果租客有上述情形之一,房东可书面通知租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对房屋使用安全负责
在正式条款方面,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也增加了不少内容。
在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中,新版增设了“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甲方向乙方承诺,未对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进行分割搭建”的条款。
在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中,增设了“甲方应确保该房屋交付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乙方应对该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的条款。同时明确:“租赁期间,甲方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察看房屋安全情况。乙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致使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第三方机构可以代为整改,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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