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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再谈司法改革

2014-06-17 21:50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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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的澎湃社论《政法委调整权力》指出,十八届中共中央调整了政法委在权力中枢的位置,新任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开始推动调整政法委权力的运作方式,标志之一就是提倡司法责任制。中共中央近日发布一份指导性的文件,对司法改革提出七点意见,核心也在于此。

        文件其余各点,如对法官和检察官将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将高素质司法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完善法官和检察官的选任,健全他们的职业保障,特别是推动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等,主要是为司法责任制提供支持和配套。

        意见中的措施,有些属于“司法专业主义”和“司法精英主义”的范畴,可以说继承了1990年代后期以来司法改革的一些有益尝试。还有一部分有望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具体说,是法院和检察院相对于省级以下党政权力的独立。

        我们认为,这些意见的方向是正确的,但能否达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即保障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终结“司法不公导致信访,信访导致维稳”的死循环,起码还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保障律师权利。七点意见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未突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仅简要提及“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中国并非普通法国家,律师的对抗性辩护在庭审中的作用并不突出。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公诉案件中,律师对保护当事人法定权益的作用无法替代,其法定权益却屡屡受到侵害。我们认为,这不利于司法程序控制的原则,不利于法官独立做出审理和裁决,最终必然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与省级以上党政权力的关系。省以下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有助于保障司法权相对于省级以下党政机关独立运行,但并没有消除省级和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预司法的可能性。司法改革有很多层面。意见走出了第一步,但最终仍需在更高层面设定司法权与党政权力的关系。

        第三个问题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意见提出,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之一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这些都是有益但原则性的规定。制度性分权和追责体系,是必要的内部监督,为保证司法权依法运行,还应该欢迎公民个人和机构(如媒体),持续不断地监督司法机关的日常运作。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无需再议。我们认为,最大的风险,仍然是法外之权的扩张和滥用。这是一种可能毁坏社会的政治风险,必须动员社会参与,才能预防和化解。

        改革乃是可能与可行之间的权衡,不能寄望于多年沉疴能够一朝疗救,但有时候提出问题、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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