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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禁食狗肉,4男子曾因吃狗肉入狱

澎湃见习记者 郦晓君
2014-06-19 21:1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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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民若屠宰狗或猫食用,最高可罚款五千港元及监禁六个月。  IC 图


        吃狗肉的习惯和传统已在中国延续了上千年。在古代,狗肉是一种较为普遍的食材,因此,吃狗肉在中国人看来并不存在心理负担。

        然而,近年来,每当临近夏至,广西玉林“荔枝狗肉节”总是能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

        爱狗人士与当地政府的博弈;民间习俗与动物保护理念之间碰撞出激烈火花,“狗肉节”还能撑多久?

        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对待“吃狗肉”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与理念。大多数西方国家将吃狗肉视为禁忌,但也有部分西方人支持其他国家吃狗肉的习俗。

        就中国而言,立法禁食狗肉,已有先例。香港早在上世纪50年代便立法禁食猫肉狗肉。

        根据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条例》第22及23条规定,香港市民若屠宰狗或猫食用,最高可罚款五千港元及监禁六个月;而屠宰过程中如果同时违反《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最高可罚款二十万港元及三年监禁,此条例沿用至今。

        香港爱护动物协会发言人颜绮苓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最近10年至20年,香港许多市民已经完全接受猫狗是家里的宠物,甚至是人类的朋友和家人。若提及屠宰猫狗作为食用,很多人会觉得很反感,很不能接受。

        2000年,吃狗肉的现象在香港已经几乎绝迹。但在2006年11年,香港法庭处理了首起吃狗肉的案件。

        据了解,四名认罪被告依次为村民刘立基(49岁)、黄勇雄(44岁)、廖伟康(40岁)及黄春洪(49岁),被控于2006年11月12日。

        首被告刘立基于元朗住所屠宰两只狗作食物之用,并邀请另三名被告到其家中烹饪香肉,被邻居揭发报警,四人未尝一口狗肉已被拘捕。

        法庭裁判官认为四名被告在宰狗过程中,都有虐待成分。

        法庭当即引用《猫狗条例》对四名被告进行判决。裁判官在判刑时指出,为抚平社会部分人士的不满情绪,须判各人入狱,但考虑四人无刑事记录、认罪、为首宗宰狗入狱案件,由量刑起点入狱六十天减为三十天。

        这也是香港自立法以来,首宗有人因屠杀狗食用而被监禁的个案。

        中国大陆正逐步尝试结束食用猫肉狗肉的传统历史。

        据《广州日报》2010年消息,我国起草的《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中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由于我国各地存在民族宗教、生活习惯等差异,此项规定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对此,动物保护法项目组负责人、首席起草专家、社科院法研所常纪文教授指出,禁食猫狗在除广东之外的诸多地方已经形成了认识共识,考虑一些民族吃狗肉的风俗习惯,建议稿中也将具体惩罚措施下放到各个省市自行制定,并非一刀切的禁止。

        由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目前还未正式出台,因此我国在禁止虐动物上还存在着法律空白。

        近些年频繁出现爱狗人士拦车救狗事件、与当地政府激烈的博弈、与货主间引发的冲突,凸显的也正是我国法律的不完善。

        香港爱护动物协会总监崔圆圆日前向媒体表示, 由于狗是伴侣动物,社会各界要求加强对伴侣动物保护的呼声不断高涨,于是政府出台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明确禁食狗类。我们希望内地也能尽早迎来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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