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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三论司法改革
几乎和中共中央推出司法改革路线图同时,中国律师协会推出两个规定草案,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草案中有些条款足以让那些指望改善司法环境并更好发挥作用的律师们倒吸一口凉气。
草案规定,通过互联网等媒介为自己或同行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的律师,如果“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将取消他们作为中国律师协会会员资格。这意味着中止律师的职业生涯。
这些带有威胁意味规定的针对性非常明显。近年来,从重庆李庄案,到贵州小河案、广西北海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与法庭和法官发生冲突的情况增加了很多。一些律师以退出庭审作为辩护策略,而一些法官选择将律师逐出法庭。通过互联网等媒介,法庭内外的情况广为人知,成为舆论的焦点。
律师辩解说,他们非同寻常的做法,都与司法机关侵犯其职业权利有关。中国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要求常常遭到司法机关阻挠;他们阅卷困难;申请辩方证人出庭被法庭无理拒绝,乃至法官无视无罪证据的事件,屡屡发生;至于法院立案难、司法局干涉律师代理“敏感”案件,更是司空见惯。
司法领域的这些积弊,与党政权力干预司法有关,也和中国法律体系中律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关。在公诉案件中,律师需要直接面对和质疑检方,而法官被置于检察院的监察之下。这种制度安排中,律师的角色非常边缘,无关紧要,导致司法机关特别是检方在公诉案件中占据绝对的制度和心理优势。许多冤案,包括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叔侄冤案之类,之所以发生,与律师的弱势地位有很大的关系。
时至今日,倾斜的司法制度和律师的职业伦理、社会期待和自我认知形成了尖锐的冲突。律师不得不以非常规的手段来平衡这种倾斜。中国法官经常会被那些高调发表辩护和责难、动辄诉诸大众传媒的律师所触怒。但对律师来说,如果自己不面折庭争、红脖流汗,跟法律较真,跟事实较真,引入舆论围观,审理就会朝着不利于客户的方向发展。
正像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说:有些律师“不像律师”,但是“律师不像律师首先是因为法官不像法官”。中国司法高层也看到了律师较真促进司法进步的“鲶鱼效应”。去年4月25日,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次日,最高法院长周强,在最高法举办的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上提出:律师和法院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
要解决法庭内外的冲突,必须寻求更平衡的司法制度,更完善的个人权利保护机制,并正视律师正当的职业诉求。其实,不是司法体制积弊日久,国家也不会下决心投猛药,实施法院系统省以下人财物直管,以排除地方利益的干涉。可见,决策层和基层律师都看到了问题所在地。
律协规定草案完全无视这些潮流,更有些条款已经涉嫌违法。如拟严禁律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攻击、诋毁我国司法制度、政治制度和中央重大决策言论”。且不说“正当批评”和“攻击”边界如何界定,我们需要知道,十八届三中全会废止的劳动教养,原刑诉法所规定的不限制发回重审次数导致的“诉讼死循环”,等等,在被废止之前,都属于现行“司法制度”。如果不是律师们长期控诉、媒体反复议论,这些有悖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何以能得到纠正?这些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有悖法治精神的条款,竟然出自律师行业组织之手,不能不令人极度错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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