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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前福布斯富豪张克强经两年半一审被判4年

澎湃见习记者 刘海川
2014-06-23 18:04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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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强因在“盐湖投资案”中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历时2年零6个月,轰动全国的“盐湖投资案”终于走完了漫长的一审程序。

        2014年6月22日,前全国人大代表、福布斯富豪、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的家属,收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张克强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已被超长羁押1000多天的他,将在2015年1月12日被刑满释放。

        判决书显示,华美集团下属的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丰收”)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一同受审的4名华美丰收高管,被判处3年至4年不等的刑期。被检方以“受贿罪”追诉的原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原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兴云信”)经理崔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2年。

        但华美集团方面认为,张克强并非华美丰收的工作人员,如何获罪“单位行贿罪”?

        目前,张克强等人已决定上诉。

“盐湖投资案”始末

        2005年,青海盐湖集团建设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工程,因资金短缺,计划增资扩股。

        以华美集团等3家民资和兴云投资全资子公司兴云信组成的四方联合体,对盐湖方面共投资3.68亿元。其中华美三方民资共投资3.28亿元,兴云信出资4千万元。一年后,盐湖方面与兴云信签约。2007年,华美丰收以8050万元溢价(不含其中的盐湖股权)收购了兴云信。

        此前,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因投资保利地产大获全胜,被誉为投资圣手。

        2008年3月11日,ST盐湖上市,兴云信持有的2.25亿股ST盐湖总市值曾达到惊人的70亿元。

        华美丰收收购国企兴云信一事被披露后,非议也随之而来。一家证券行业周刊刊发报道,质疑兴云信被收购一事上,存在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盐湖投资案”至此开始发酵。2011年2月16日,张克强被云南检方批捕。10个月后,他因“不具备成为盐湖集团股东的条件,却利用深圳兴云信的国有企业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产”,以“诈骗罪”被公诉。

        在历时3天的庭审后,昆明市中院宣布休庭。这一等,就是2年。

        2014年2月21日,昆明市中院再次开庭。公诉机关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单位华美丰收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克强等有遗漏罪行,遂加以追诉。一同的还有法定代表人宋世新等四名华美丰收的高管。原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原兴云信经理崔伟,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受贿罪”。

非单位人员获罪“单位行贿罪”?

        2014年2月21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董晓云和崔伟收受华美丰收贿赂,将兴云信非法转让给后者。其中,董晓云收受华美丰收所送的500万盐湖集团股票收益权,参考价值约1.04亿元。崔伟收受华美丰收出资63万元的青海盐湖股票,参考价值约799万元。

        法学界著名学者、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为张克强就“单位行贿罪”进行无罪辩护。他认为,这500万元的收益权,实际上是宋世新在受到董晓云暗示后,为了保护投资收益,完成兴云信的转让事宜,而对董晓云进行的虚假承诺。

        “这并不意味着已经形成事实行贿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赵秉志在辩护中称,华美丰收并没有要求董晓云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而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华美丰收收购兴云信本身也非不正当利益。“事实上,这500万元的收益权最终也没有送出去。”

        而崔伟方面的63万元股票,赵秉志辩护称,系为其打理的理财产品。

        但判决书显示,华美丰收所送的巨额财产性利益,因“未能被董晓云和崔伟实际控制和支配”,双方所涉行贿、受贿属犯罪未遂。

        华美集团方面称,即使宋世新构成犯罪,也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中止。“后来有履行承诺的条件,但是宋世新拒绝履行。退一万步说,即使按犯罪未遂处理,对张等人的判刑也过重。”

        赵秉志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有错。

        除了华美丰收没有获取不当利益外,赵秉志称,法院还存在其他重大事实认定错误。“混淆了盐湖集团和重组前的盐湖钾肥,二者在吸收合并之前是两家完全不同的公司,所以导致判决认定整个案件事实的逻辑起点错误。”

        在2月21日的庭审中,张克强等人及其辩护律师曾对指控事实提出诸多异议,但令人诧异的是,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基础事实不持异议。”

        “完全不顾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理意见,直接得出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的结论。”赵秉志说。

        “同时,我们坚持认为,华美丰收并未获取非法利益,即便罪名成立,2000万元的罚金过高。”

        同时引发争议的,是张克强并非华美丰收的工作人员。

        “张克强是华美集团的董事长,华美集团是华美丰收的大股东。张并没有在华美丰收担任职务。”华美集团一名高管认为,即使单位行贿罪名成立,作为非单位人员的张克强涉单位行贿罪,也存在“强加罪名”。

“诈骗罪”不予认定

        而在2011年的那次休庭前,张克强被检方指控的“诈骗罪”,昆明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指控有误”,不予认定。

        自张克强被批捕后,其涉嫌的“诈骗”罪名就一直饱受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检方认为“成为盐湖集团股东的条件,必须是国有企业。”但一份对张克强有利的证据——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给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的一份公函表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优先选择”国有企业。

        此前,就被指控的“诈骗罪”,张的辩护律师认为,在2006年政策层面上,并不存在对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设有“国企”门槛。“相反,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钾肥列为‘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

        耐人寻味的是,在这起“诈骗案”中,受害主体一直是空白,直至2011年年末宣布休庭的当天,公诉机关才确认,“国家是张克强实施诈骗行为的受害者。”

        张克强的另一名辩护律师朱征夫认为,整个诈骗案找不到具体受害人,公诉方也没有确认犯罪金额,“这在刑法上是不可思议的。”

        澎湃记者从华美集团了解到,因“单位行贿罪”被判有罪的张克强等5人及华美丰收,已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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