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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草案:频发重大事故地方一把手应辞职

澎湃见习记者 许梦娜 杨璐
2014-06-24 15: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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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应该明确从生产加工到售卖等各个环节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溯机制,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隐患。

        

        6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做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在公开征集修订意见八个月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这部颁布5年就进行大修的法律,将如何对症下药,为与公众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上一把大锁?

        如何从罚款金额、经营准许、诚信评估等方面加大对非法企业的惩罚力度,成为公众最关注的话题。专家认为,应该明确从生产加工到售卖等各个环节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溯机制,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隐患。

两大原因促修法:立法仓促、机构改革

        本次修订草案共十章159条,较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条文数量增加一半有余,几乎每一条都有修改,可谓“大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向澎湃记者介绍,大修主要有两大原因。其一是2009年制定《食品安全法》时过于仓促,内容存在缺陷。他说,“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主要制定了一个框架,而到了到具体的实施层面则没有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近年来,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市场经营缺乏秩序,食品安全领域乱象丛生。王贵松介绍,现行《食品安全法》缺乏具体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控制这些乱象。

        修法的原因还在于,国务院去年启动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监管,由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

        “机构调整后,相应的法律配置也应随之变革。比如说,在这轮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新闻发布制度不再由卫生部管理,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因此,应该用法律条文定立新的食品监管机制。”他说。

        据相关人士透露,此次审议并不一定能通过《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但今年之内将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案。

明确追溯环节责任:保护土壤就是保护食品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告诉澎湃记者,一旦新法付诸实施,将会为食品安全上一把大锁,但食品安全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只能通过各方努力,共同促使其走向正轨。

        近年来,因土壤污染导致大米镉超标的新闻频频出现在媒体报道中,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从加工环节延伸到原材料的种植和采集环节。

        雷晓凌以镉米事件为例,认为监管部门要理顺各自的责任,“分田到户”,追根朔源,形成一道监管链条,从种植、采集、加工、包装、售卖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监管,这就与相应的部门有关,只有明确责任领域,加强监管,打造安全的环境,食品安全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在全国两会时,雷晓凌就提到,环境和土壤对食品安全有很大影响,保护土壤就是保护食品的安全。

        如何保障新法在执行过程中达到目标效果,保障食品安全?

        雷晓凌告诉澎湃记者:“要严格根据法律条款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惩治,一是在罚款金额上体现;二是根据情节的轻重,限制违法企业进入食品生产领域的时间,严重的彻底对其关上食品生产大门。只要把这些与企业切身相关的利益问题摆出来,企业的危机感会约束他们的行为。

修订草案四大看点

看点一:首负责任制

        当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时,企业为追求最大利益会选择交罚款,继续违法行为。

        张勇介绍说,修订草案将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首先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草案还规定,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刑事责任衔接的机制。

        看点二: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官员介绍,“重典治乱”成为本次修法的主导思想。

        草案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处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是对本行政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是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是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看点三: 严管境内“加工”洋奶粉

        三鹿奶粉事件对奶粉行业造成冲击,洋奶粉在国内走俏,但其质量却参差不齐,反映“洋奶粉”存在分装、造假、质量不过关等问题的呼声愈演愈烈。

        据媒体报道,去年的送审稿中,新增专门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要求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有食品安全学者建议,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应保留这条规定。

        国内部分洋品牌需要从海外市场直接进口大包装婴幼儿奶粉,然后在国内分装,或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在境内加贴标签等,这些不规范的操作方式都导致洋奶粉质量层次不齐,今后,这些在境内“加工”洋奶粉的方式都将受到严格管控。

看点四:入网食品经营者将实名登记

        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网购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规定,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此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网站应先向消费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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