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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笔记|中美悬而未决的海上问题四大法律分歧

澎湃记者 郑怡雯
2014-06-25 16:28
来源:澎湃新闻
外交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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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乔治华盛顿号航母访问香港。中美两国在海上有诸多分歧悬而未决。


         南海与钓鱼岛争端接连不断,且愈演愈烈,中国的周边安全形势严峻。美国实行亚太再平衡战略、中国海军力量愈发强大,中美两国之间的海上安全充满着博弈与合作。在“中美海上安全合作与博弈”研讨会上,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邢恩硕结合实际法律与实践认为,中国目前主要威胁确实来源于美国,中美两国在海上有诸多分歧悬而未决。

中美海上安全合作是消极合作

        这主要是指中美两国双边关系上的合作是“预防式”的消极合作,只在多边领域进行防止非传统安全威胁的积极合作。数十年来,美国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侦察测量活动,中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了必要的反制措施,两国不可避免地发生分歧与冲突。为了防止意外发生,两国于1998年确立了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中国希望以此为平台减少美舰机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活动次数,而美方希望通过这个机制,构建起保障在该地区侦察监视的美舰机的装备和人员的安全。而中国不断发展的新型军舰,以及海洋环境的不断变化,使美军用舰机需要长期进行侦测监视,两国在此机制框架下的谈判极为艰难,并且期间伴随着冲突和对峙,先后发生了炸馆事件、撞机事件等等,但是无论如何,中美之间的这一危机管控机制仍起了作用,从这个方面讲,这是控制冲突烈度、预防冲突、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的消极合作,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功不可没。

法律视角下的中美海上分歧与问题

        中美之间的法律分歧有以下4点,

        (1) 属性分歧:中美两国对美方从事侦察监视的中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属性和地位认识有分歧,美方认为这片海域属于国际海域,可以自由侦察,中方认为美方美方没有这个权限,即便是美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也应遵循它的基本精神,和平利用海洋,且从事的行为不能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

        (2) 沿海国家是否对他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对危害该国安全的行为具有具有管辖权。中方认为如果他国舰船在中方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了危害中方国家安全的行为,那么中国有权驱离,而美方认为中方不享有这项权利。事实上,无论怎样讲,至少美方的行为对中方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的生命安全,以及附近海域的潜艇等的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比如环境保护方面,在美国有州政府起诉美侦察舰配有低频拖曳声纳巡逻,威胁海洋哺乳动物生存,并胜诉,中国可做参考。

        (3) 对一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享有飞越自由权的含义存在分歧。美国认为这种自由从质和量上与公海自由没区别,中方认为专属经济区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是一种沿海国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特殊海域,不允许从事危害沿海国安全的军事行动。

        (4) 对军事测量活动是否属于海洋科学研究范围存在分歧。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人工岛屿建设必须经过沿海国批准才能在该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但美国认为军用船舶的侦察测量活动不属于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范围,中方不能认同。

        这4大分歧至今悬而未决,双方未就此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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