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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中央纪委通报中继续使用“通奸”一词,或成惯例
值得注意的是,许杰是近期第二个被中央纪委套上“通奸”罪名的党员干部。“通奸”一词或已成纪委通报常用词汇。
在通报中,除了收受贿赂、涉嫌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窝案之外,许杰“与他人通奸”的情况同样引人注意。
被中央纪委曝光的“通奸”第一人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
在中央纪委6月5日的通报中,“经查,戴春宁伙同他人贪污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通奸”这个词,出现在中央纪委的官方文宣中,引发舆论关注。
在此前的 相关通报中,更常使用“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等措辞,与此较为接近的表述是“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
“败坏”和“腐化”,措辞严厉,但仍旧没有描述事件核心,常用的“不正当关系”直指要害,但比起“通奸”来,语义更为中性。
“通奸”两个字挑起了看客的神经,舆论发酵两天后,中央纪委站出来对自己的用词作出了解释。
文中称,“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澎湃记者查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现,除以上情况外,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身为公检法系统内部的人员也有相关条例约束其“通奸”行为。
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都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上述情况属于“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作为“自家人”的纪检人员“通奸”也被严惩。
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九十八条写明,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从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处分。
可见,“通奸”一直都是我党关注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官方文件出现如此露骨的词汇实属“罕见”,实际上并非如此。在地方纪委的通报中“通奸”早已露过面。
地方纪委最近一次使用“通奸”词汇,是在2014年年初,并且,一次通报了两名“通奸”官员。
在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的2013年查办案件情况中曝光了4起违纪违法案件。其中两人有“长期与他人通奸”的行为。
原中共武汉市新洲区委书记、新洲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世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长期与他人通奸。鉴于王世益已涉嫌受贿犯罪,决定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原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巡视员、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宋继宏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长期与他人通奸。经湖北省纪委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继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这两位官员的通报用词如出一辙,似乎“长期与他人通奸”总是伴随着受贿和滥用职权的恶行。
其实,早在2012年,江苏省纪委就“大胆”使用“通奸”一词。在江苏省委对无锡市原市委书记毛小平予以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中写明,毛小平严重道德败坏,与两名女性“通奸”。
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7.7万元,收受贿赂的金额或许比不上其他官员,但他因被冠以“通奸”之名第一人被媒体频频提及,引起舆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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