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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盗用刑律威吓公民,警惕玉林式“株连追逃”

沈彬
2014-06-29 00:29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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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陈武青、陈武平兄弟在自己家门口。6月27日,陈武平被警方带走并刑拘。  澎湃见习记者 陈兴王 图

        广西玉林狗肉节闹得沸返盈天。其实,更需要关心的不是玉林的狗,还是玉林的人。玉林的陈氏四兄弟,目前正在受困于一桩离奇的案件。

        2012年6月,四兄弟之一的陈武林,在砍伤一位村民后潜逃。之后他被警方抓获,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刑期到2013年5月早就结束了。就当陈家以为“这一页”已翻过去时,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一张无形大网,正笼罩在他们的头顶。

        陈家四兄弟的陈龙江,在陈武林刑满释放后的第二个月,即2013年6月,在车管所补办车辆行驶证时,竟然发现自己是网上追逃人员,而被玉林市警方抓获。警方在用足了法定最长37天的刑拘期限之后,被检察院要求“不批准逮捕、立即释放”,但警方仍将陈龙江列为“监视居住”,实施“继续侦查”。

        其实陈家四兄弟中的陈武青、陈武平,也都因为当年陈武林的故意伤害案,而被当地警方“网上追逃”,但警方既不抓捕他们,也不撤销追逃信息,甚至他们当年还到法庭,参加过兄弟陈武林的庭审,警方还任由他们出入派出所。

        在澎湃新闻于 6月26日报道了玉林的这桩怪案后,第二天,当地警方就抓捕了陈武平。28日,玉林公安局福绵分局向家属发出了“刑拘通知书”,称:陈武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7日13时被刑拘。但蹊跷的是,这份通知书的签发日期竟然是2013年6月28日,足足一年之前。这意味着:早在一年之前警方就预见到,陈武平会于今年6月被刑拘;更奇的是,这份通知的文件号居然是“[2012]00164号”,也就是两年前。

        就是这么一份漏洞百出的司法文件,却以法律的名义剥夺了一个公民的自由,向舆论监督打回一记硬球。

        其实,在对陈武林的判决书里,认定得很明白:伤人行为系陈武林一人所为。但为何当地警方还要把陈家四兄弟,都列为追逃对象?这是否与陈家指称的曾送给新桥派出所所长陈桂山一万元有关?警方如此“广谱”追逃,有没有“株连”之嫌?还请广西公安厅及时查明真相,向公众解释其中蹊跷。

        而且,此案也突显了目前司法制度的一系列痼疾。

        首先,“网上追逃”启动门槛过低,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导致权力出笼伤人。很显然,网上追逃,就是警方刑拘嫌疑人、剥夺公民自由的配套措施,岂能不慎重?而且,按刑事诉讼法原理,刑拘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且具有可能逃跑等情节。这就要求警方在启动与刑拘相关的“网上追逃”时,必须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不能“有枣没枣打三杆子”,把公民先“追逃”了再说。

        近年出现的一系列网上追逃乌龙案,比如,湖南女子童卫红从未出过湖南,竟然被山西警察通缉,都源于警方不认真查明案情,就启动了网上追逃的“大杀器”。

        其次是缺乏法定强制撤案程序的问题。现实中,往往是警方错抓公民之后,就算被检察院拒绝批捕,警方也讳于直接撤案认错、做出国家赔偿。警方会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等,但不撤案,就像玉林警方对陈龙江做的那样。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结案制度。就算之前警方用尽了37天的法定刑拘期限,就算被检察院拒捕拒诉,只要警方坚持不认错,不撤案;那么,当事人就不能是“清白之身”,当事人就永远有小辫子抓在警方手里,警方随时就可以“找到新证据”的理由重新抓人。如此一来就导致很多错案没能得到及时纠正,被挂了起来;而之前的错捕也不必支付国家赔偿。

        法律制度不严密,保不齐权力就会视己如猫,视公民如鼠,予取予求,盗用三尺刑律,玩弄威吓公民,对抗舆论监督,对公民形成了某种可怕的所谓“合法伤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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