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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境污染案最高罚单:一染化企业被处罚金2000万
绍兴市上虞区法院6月30日开出浙江省迄今最大的环境污染案罚单,判处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2000万元;严海兴、潘得峰、汝建国等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拘役6个月。
在全国的环境污染案判例中,2000万元罚金也属少见。2011年,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因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曾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为全国之最。
据了解,为降低排污成本,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和绍兴腾达染化有限公司企业高层合谋,雇用他人,以极低的处理成本偷排废水。案发前,2家企业投入100多万元用于污水处理,每吨废水处理成本不到百元。而按国家规定标准处理废水,成本可达每吨27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汇德隆公司负责人严海兴和被告人潘华林(腾达公司土建主管)经商议,由潘安排作业人员,在腾达公司连接污水厂的管道上架设暗管,规避环保部门检测设备的监测。
2012年7、8月,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海兴与被告人潘得峰(汇德隆公司总经理)、潘华林商议,以25元/吨的运费将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通过先前架设的暗管直接排入管网,排放累计5000余吨。
2012年10月起,潘得峰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建国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兴知悉且默许。汝建国伙同另几名被告人,用槽罐车将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倾倒量累计达1.8万吨。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精馏残液杭州湾倾倒事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显示,汇德隆公司精馏残液杭州湾倾倒事件直接导致周围海域水质污染加重。据该院评估,此次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不低于每吨5412.5~10825元。
上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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