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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法学家在华举报遭遇“踢皮球”,败诉后被逼中国式维权

澎湃见习记者 王健 发自西安
2014-07-02 13:2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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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勘察得仁公司所购进的中集陕汽半挂车事故现场。  微博网友@乌苏罗娃索菲亚 供图 

        本不愿强调自己身份的索菲亚,开始在微博上“亮明身份”,启动她的中国式维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索菲亚有两个身份:塔拉兹国立米•赫•杜拉吉大学法学系原系主任,以及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仁公司)实际控制人。

        而 “麻烦制造者”是中国最大的专用汽车企业之一,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陕汽)。

        索菲亚在微博中称,2011年,得仁公司与陕西华奥德公司签约,购进了30辆中集陕汽公司生产的厢式运输半挂车,此后连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得仁公司损失惨重,仅修车就已花去160多万元。

        经相关机构鉴定,这些车辆结构强度设计不足或结构设计不合理;焊接质量问题及选型不合理,不能满足该类车载荷要求。

        而后经西安市质监局调查发现,中集陕汽存在涉嫌违法生产专用车,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情形。得仁公司同时发现,这批挂车并非中集陕汽生产,而是在层层转包后,由山东一无资质企业生产。

        2013年3月,得仁公司将销售商华奥德公司及中集陕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购车合同并赔付损失。2014年5月6日,西安中院以“车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并不明确;质监局回复未涉及质量问题”等为由,驳回得仁公司诉求。

        澎湃新闻获悉,得仁公司不服此判决,目前已上诉至陕西省高院。

事故频发,疑因挂车质量有问题

        索菲亚正在着手准备一个叫做《中国制造》的国际电视节目。按计划,她将在纪录片中推广中国美食和中国品牌。

        她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说:“大家都知道可口可乐是美国的,丰田车是日本的,但外国人却不怎么知道什么品牌是中国的,我要向他们介绍中国自己的品牌”。

        在《传播中国文化的哈萨克斯坦洋媳妇》的文章发表后不久,这个“洋媳妇”突然注册了新浪微博。不过,她似乎并不是为了传播中国文化,而是开启一场中国式维权。

        在她发表的长微博“洋媳妇在陕投资的遭遇”中,详细描述了此事。

        日前,澎湃新闻致电索菲亚,试图进一步了解此事。但索菲亚因故无法受访,得仁公司总经理张璠和办公室主任兼翻译张昌庆,向澎湃新闻介绍了事情原委。

        据他们的说法,2011年4月2日,该公司与陕西华奥德公司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从华奥德公司处购买牵引及厢式半挂车各50辆。

        其中,半挂车为中集陕汽生产的ZJV9390CLXXA。每台整车合同价款为58.6万元,共计2930万元。合同约定,车辆质量标准按照陕汽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2011年6月29日至7月5日,华奥德公司陆续向得仁公司交付了30辆整车。 “签订合同时候约定45天后交车,但直到2011年6月29日我们才收到第一批车,接车后不久就发生翻车事故了。” 张昌庆说。

        而后短短一个月内,接连有8辆车的大梁出现断裂情况。出于安全考虑,2011年7月22日,得仁公司购进的这批车辆全部停运。

        7月26日,得仁公司与中集陕汽、华奥德公司签订挂车赔偿修复协议。

        协议显示,中集陕汽及华奥德公司愿承担因挂车质量问题导致停运造成的损失,并承诺在三天之内改进维修好30辆挂车,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修复后所有挂车不再因为主要部件问题造成重大事故及不能营运,否则愿承担所有损失。

        但事与愿违,此后挂车质量问题依旧频频出现。张昌庆说,到2012年8月,交付的30辆车中,有25辆车的大梁出现断裂情况,并发生多起交通事故。

层层转包,生产企业资质存疑

        针对这批挂车存在的质量问题,得仁公司曾于2011年11月委托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该鉴定中心出具的《中集牌半挂车损坏情况鉴定分析报告》显示,该批挂车存在普遍存在车门铰链支座断裂、平衡梁支座断裂等12项问题,均属于结构强度设计不足或结构设计不合理所致。车门锁轴铰链脱落等属焊接质量问题。平衡架滑板与钢板弹簧接触面严重磨损、左右侧轴距相差较大等问题则属于使用或调节保养不当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该鉴定报告载明,所鉴定车辆规格型号为ZJV9400XXYYK,而非得仁公司与华奥德公司约定购买的ZJV9390CLXXA。对此,张昌庆解释称,直到挂车有了质量问题,我们才发现华奥德交来的车和我们合同约定的型号不符。

        但对于此一说法,华奥德公司一王姓负责人并不认可。

        她告诉澎湃新闻:“这些情况(型号不符)是他们认可的事情,签合同之前他们就知道,现在不认账了。他要上牌子,但这种车型(实际车型)就上不了牌子。”此外,该负责人不愿再多说,“你去问中集吧,他们清楚,我只是个经销商。”

        得仁公司发现除了车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外,挂车合格证标注的车辆生产单位竟为中集辽宁公司而不是约定的中集陕汽。公开资料显示,中集辽宁公司和中集陕汽公司,同为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张昌庆介绍,事实上,这批车真正的生产单位,既非中集陕汽也非中集辽宁。“中集陕汽把这单活转包给了陕西陆捷公司,而陕西陆捷公司又转包给了山东梁山恒超公司。”

        然而,澎湃新闻登陆工信部官网,在资质数据库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中,并未查到陕西陆捷公司和梁山恒超公司。张昌庆说:“这两家都没有资质的企业,其中陆捷公司就是个皮包公司,连厂房设备都没有。”

        据三秦都市报报道,中集陕汽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陆捷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大型汽车部件加工公司,中集陕汽和陆捷公司签定生产半挂车合同时,该公司是有生产场地的。该负责人表示,他并不清楚陆捷公司将车辆转包给山东梁山县一厂家代为加工时。

中集陕汽涉嫌违法生产车辆

        2013年1月28日,得仁公司向西安市质监局举报称,中集陕汽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西安市质监局于2月18日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报告显示,中集陕汽与陆捷公司签订50辆半挂车部件采购合同,由陆捷提供厢体,中集陕汽提供车轴、轮胎、钢圈,在陆捷厂内由中集陕汽派人进行半挂车成品组装,共生产了42辆半挂车,其中30辆已交付用户,另12辆停放在陆捷公司院内。

        执法人员从中集陕汽相关人员处调查得知,交付给得仁公司的30辆半挂车所附合格证及铭牌,是中集陕汽公司质量部根据中集辽宁的合格证配套制做。

        经调查核实,中集陕汽生产、销售的30台厢式半挂车是按照用户的特殊要求制造的,没有型号。同时,这批车辆申请GB/T6420-2004标准内的特殊系列车型,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所以未实施3C认证。

        2013年12月19日,西安市质监局在回复得仁公司的举报时称,对于中集陕汽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西安市质监局已根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80万元。

        中集陕汽在没有取得工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专用车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不属于质监部门管辖的职权范围,西安市质监局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向西安市工信委办理移送手续,由工信委处理中集陕汽的违法行为。

        但是,在时隔半年之后,西安市工信委又将“皮球”踢还给质监局。

        6月24日,西安工信委一位张姓处长向澎湃新闻表示,因为中集陕汽生产的是未公告车辆,不属于工信委职权管辖范围,应当由质监局查处质量问题。

        随后,澎湃新闻致电西安市质监局,但对方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电话。此后澎湃新闻又多次致电,但均无人接听。

        据三秦都市报报道,对于西安市质监局处罚,中集陕汽负责人称不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损害后果,只是工作失误。该公司虽然不服处理,但是服从(西安市)质监局的处理决定,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对此,西安得仁公司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产品合格证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企业的声誉,这么严肃的事都能搞错,对该企业质量管理表示质疑。

得仁一审败诉

        据张昌庆介绍,在向质监部门投诉的同时,得仁公司于2013年3月,将华奥德公司和中集陕汽起诉至西安中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赔偿损失。

        时隔一年多后,西安中院于2014年5月6日一审判决,驳回得仁公司诉求。判决书显示,此案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于得仁公司与华奥德公司之间,对中集公司没有约束力。

        同时,西安中院认为,在争议车辆功能性质量问题上,挂车赔偿修复协议的存在,只是说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该问题及所造成的损失也应该得到修复和补偿,但车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并不明确。西安市质监局的回复,也未涉及质量问题。

        至于得仁公司所持车辆鉴定分析报告,因其形式上为单方委托所形成,且内容显示多为非根本性质量问题,故从功能性质量上看,得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张昌庆告诉澎湃新闻,在庭审中,得仁公司曾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这批车辆进行鉴定,但“法官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打了个话茬把这事过去了,最后直接就判决了。”

        按照2011年2月22日国家质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实施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伪造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属于有严重质量问题。

        此外,判决书显示,在争议车辆的权利性质量问题上,因得仁公司并未提交明确的规范性依据来证明所购车辆生产的非法性,所以从权利瑕疵的角度考虑,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亦无法支持。

        对于这一判决,得仁公司表示不服,目前已上诉至陕西省高院。

        6月23日,张昌庆告诉澎湃记者:“一审判决书里提到,我们得仁公司‘并未提交明确的规范性依据来证明所购车辆生产的非法性’的情形,这主要是西安市工信委不作为造成的。去年质监局就把案件移交给他们了,他们一直拖着不处理。我们现在打算起诉工信委不作为。”

        得仁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哈萨克斯坦驻华大使馆也已介入此事,并于2014年3月31日致函陕西省外事办,“恳请贵方对于案件的审理和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索菲亚的权益事宜给予帮助”。但从目前来看,这份函件对索菲亚的得仁公司并无太多帮助。

        澎湃新闻就相关问题,向中集陕汽发去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对方并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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