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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报|贪官获刑10年未坐一天牢?媒体称有此怪事乃余权作祟

澎湃见习记者 吴耀谦
2014-07-07 09:28
来源:澎湃新闻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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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网曝贪官被判刑10年却未坐一天牢。虽然具体情况仍在调查之中,但滥用“保外就医”冲击刑罚的公正性,已深受舆论诟病。

        7月6日,南国早报报道,有网友发帖称,阳朔县原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

        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除了南宁和广州两地,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对此,《长沙晚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保外就医岂能变钱权“越狱”》。文章列举了享受和石某类似待遇的其他落马官员。

        据媒体早先报道,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但就在宣判当日,他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了“保外就医”。还有广东省电白县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判刑8年,却以蹊跷的保外就医逍遥狱外8年之久……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介绍,检察机关五年来已纠正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

        文章进一步分析保外就医成为罪犯逃避牢狱之灾的障眼法的根源。

        文章认为,现行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已实施20多年,对罪犯决定是否保外就医,监狱本身就有决定权,检察院(组)人员只是列席参加讨论。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后,尽管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系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制约,但仍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而事后监督更是乏力。

        相关专家指出,我国刑诉法对保外就医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没有作出规定。这导致有相当一部分取保人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        

            
        《新京报》则发出了法律工作者温国鹏对此事的质问。

        文章指出,今年3月份,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法院为贯彻执行这一《意见》提出了“五个一律”的要求,包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等。其核心就是推动监外执行的透明,防止徇私舞弊现象发生。

        温国鹏表示,石某当初被监外执行时,还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既然引起这么多质疑,上级部门理当尽快启动责任倒查并对外公开,看看公众的担忧是不是真的,监外执行的决定禁不禁得起推敲。退一步讲,即使上述问题都能有让公众满意的答案,阳朔县公安局依然需要给一个说法,为什么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管责任,是一时疏忽还是故意“网开一面”?        

              
        《北京晨报》认为,这些贪官之所以能够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获得制度的便利,说到底还是余权惹的祸。

        文章具体分析称,一者,贪官未落马之前,掌握着常人难以企及的关系网,而贪官落马并不代表着这张关系网已经彻底分崩离析了。因为有这些关系网的存在,因为余权的存在,一些人主动愿意帮助这些落马的贪官,而这些贪官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时候要比一般人容易得多。

        二者,我们所不愿意接受的一个现实是贪官并非一个人在战斗,一个贪官落马通常会拔出萝卜带出泥。然而也有特殊情况,那就是腐败窝案并没有除恶务尽,一些贪官的利益共同体依旧逍遥法外。而贪官只要招供就能“洗净萝卜上的泥”,由此贪官的供词也能成为一种“余权”。一些部门虽然被动,但也自然愿意为余权买单,息事宁人。                

           
        《广州日报》提出了堵住规则漏洞、避免暗箱操作的途径。

        文章强调,一方面,应明确第三方监督机构,而不应由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机构“自由裁量”,检察机关在其间不应缺位,还应实施病情鉴定复查制和第三方审查制,在程序把关上实施管办分离,做好内部监控。

        另一方面,要实施信息公开制,将保外就医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监督。总之,只有堵住了制度性的暗门“保外就医”, 十年逍遥才能正本清源,保外就医也才会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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