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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提交政改报告,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迈出第一步

澎湃讯
2014-07-15 20:33
来源:澎湃新闻
港台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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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据新华社消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这标志着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迈出了第一步。

        报告说,特区政府于2013年10月17日宣布成立由政务司司长领导,律政司司长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为成员的政改咨询专责小组,负责处理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公众咨询工作。特区政府随后在2013年12月4日发表《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就两个产生办法的相关议题,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咨询期为5个月,至2014年5月3日结束。咨询期间,特区政府共收到约124700份来自不同团体和个别人士的书面意见。

        根据专责小组提交的《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咨询报告》,报告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形成了意见的归纳。

        报告指出,在整体意见上,香港社会普遍殷切期望于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社会大众普遍认同于2017年成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对香港未来施政、经济和社会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社会大众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须“爱国爱港”。

        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面,报告说,主流意见认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其提名权不可被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绕过。

        就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报告表示,较多意见认同提名委员会应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即有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以达到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同时,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可按比例适当增加议席,藉此吸纳新的界别分组或提高现有界别分组的代表性。但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应维持在目前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数目,即1200人,如需作出增加,也不应超过1600人。

        报告指出,2017年行政长官提名程序有多种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提名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经由一定数目提名委员会委员推荐参选人,第二阶段再由提名委员会从参选人当中提名若干名候选人。有不少意见认为参选人须至少获得一定比例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支持才可正式成为候选人,藉以证明该参选人具有提名委员会内跨界别的支持、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并符合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作出提名的要求。

        就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报告说主要有两大类意见。一类意见提出为了确保选举的庄严性及能够让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纲和理念有充分认识,有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另一类意见则认为毋须就候选人数目设限。在提出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的意见中,因应过去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数目大致在2至3人,有些意见提议可将候选人数目定为2至3人;也有部分意见提出其他数目。

        就普选行政长官方式,报告指有相对较多意见认为应举行两轮投票,以增加当选人的认受性;但也有部分意见认为应只举行一轮投票,以简单多数制选出行政长官当选人。

        在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报告说,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由于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乃普选立法会目标的先决条件,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另外,由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已作出较大变动,故此普遍意见认同就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其中第一步便是“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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