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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亏损还能索赔?上市公司年报造假,股民索赔获支持!

法治成都12348
2021-05-07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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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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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布的年报造假,诱使股民们大量买入,就连炒股十二年的“专家”张先生也着了道。然而上市公司被证监会查处,股价持续跌停,张先生等人的权益应当怎样维护?

张先生年近四十,是朋友圈公认的“神算子”,每年靠炒股就能年入近百万,找他代炒股的人多得不得了。

今天刚好是他炒股满十二年的日子,交易时间刚结束,本打算请大家伙儿吃个庆功饭的他,现在却眉头紧蹙,僵坐在电脑前。张先生的电脑屏幕上显示着某证券交易平台的股票走线图,不仔细看也能发现,这条绿色的线一直在往下走……

这时,电话铃声突然响起,张先生看见手机屏幕上是老王的名字,犹豫了半晌才接起电话。接起电话,老王生气地责怪张先生之前推荐的股票暴跌,并不像张先生推荐得那样好,老王要求张先生想想办法,尽量把损失追回来。

挂断电话,张先生瘫坐在电脑椅上,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和其他炒股的朋友一致看好的这只股票,怎么就在最近半年里不断跌停。随后,张先生拨通了一同炒股的刘先生的电话,刘先生表示,自己刚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这只股票今年连续大跌是因为这家公司年报造假被银监会查处了,这种情况他们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像张先生、刘先生这类今年年初之后加仓的股民是可以维权的。

张先生等人随后咨询了律师,得知他们可以通过向该上市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在律师协助下,张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解读嘉宾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诗元

为什么上市公司年报造假,股民可以索赔?

首先,上市公司通常会通过各种平台发布的一些公告,来向公众展示一些它的财务、业务、涉诉信息等状况。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并且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的时候,应当保证这些信息是真实、完整的。

依据《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上市公司因为发布了不真实、不完整的重大信息而导致股民遭受损失的时候,上市公司就应该向遭受损失的股民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例中,X控股公司在发布的年度报告中虚构、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制造出来这个公司经济状况良好的假象,从而诱导股民们购买这只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呢,如果张先生等人在X控股公司发布虚假的信息过后买入这只股票,就满足了可以向X控股公司索赔的前提条件了。

索赔的时候是否需要考虑

股票涨跌等正常的股市风险?

股市的涨跌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证券市场系统的风险,这一部分就不属于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部分。

依据《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除了证券市场的风险,还有四种人民法院不会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案例中,虽然张先生购买股票多年,但他能够主张损失的部分,仅仅包括他在X控股公司年报造假之后购买的股票。而在X控股年报造假之前购买的股票呢,即使也因为这次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损失,也不属于X控股公司应当赔偿的范围内了。

如果上市公司进行了虚假陈述,且股民在之后购买了股票,能否直接索赔?

股民索赔的条件包含了以下三点:第一,上市公司进行了虚假陈述;第二,股民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遭受了损失;第三,股民的损失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怎样认定股民的损失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呢?《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投资人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法院应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这一条中,我们注意到有两个日期,其中:①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②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或相关平台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作出虚假陈述过后,股民购买了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相关的股票,并且,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事实被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揭露之后,股民因为继续持有该股票或者卖出该股票而遭受了一定的亏损,这种情况下,股民才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案例中,张先生等人在X控股公司年报造假后购买了这只股票,并且在X控股公司因年报造假被证监会查处后,又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这只股票,从而遭受了损失。他们的情况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维权成功了。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

股民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股民可以主张他们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行为而遭受收到的实际损失。

依据《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也就是说,在符合索赔条件的情况下,股民可以主张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所涉及的交易产生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前两项资金的利息。

和大家简单解释一下,这条规定说到的基准日,是指为了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此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投资差额损失并不直接等于股价下跌时股民所持有股票的市值损失。例如,股民在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卖出股票的,这部分投资差额损失,应当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股民持有数量来进行计算。

案例警示

通过这个案例,希望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炒股的时候请大家一定不要盲目听信一些所谓的“内幕人士”所讲的“内幕消息”,而应当从具有公信力的官方渠道,类似于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巨潮资讯网这样的网站,去获取信息。

其次,即使从官方的渠道去获取了上市公司的信息,甚至像案例中的张先生等人一样,去阅读了上市公司的年报、半年报等文件,也不能够掉以轻心。因为我们也有可能遇到上市公司在发布的公告中进行了虚假陈述的情况。因此,建议大家在炒股时,不只要注意和观察股票的涨跌,还应该密切关注上市公司所发布的公告。

最后,如果我们已经尽到了理性、谨慎的注意义务,却还是遇到了上市公司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导致购买的股票价格暴跌甚至退市,那么大家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唐洪春 主编:张娅

原标题:《炒股亏损还能索赔?上市公司年报造假,股民索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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