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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祭 | 姜鸣:北洋战舰采办引发的贪腐疑案(上)

姜鸣
2014-08-05 17:18
来源:澎湃新闻
私家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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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日本时停泊在长崎港内的“定远”舰


发现!133年前的一纸合同

        不久前,我看到陈悦在微博上发出一条消息:

        即将赶往南京,流失百年的定远舰建造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竟在南京出现,天意否?

        我的心开始砰砰跳动,这是三十年来我一直追踪的北洋海军史的若干重要文件之一。随之,我也赶往南京,与陈悦一起,在南京图书馆古籍阅览室,仔细阅看了这份1881年1月8日签署的《中国驻德大臣李与德国士旦丁伯雷度之伏耳铿厂两总办订定铁舰合同》。

        确切地说,这是合同的抄本而非正本。文件签署页上,有清政府驻德公使李凤苞和伏耳铿船厂总办哈格和士达尔的衔名,却没有他们亲笔的签字。这份宣纸线装的合同,封面有些陈旧,里面的纸却是洁白的,估计完成之后,就不再有人看过。怎么会入藏南图的?待考。全书厚厚一册,字体工整,是部内容丰富的商业文件,对于中国在德国伏耳铿船厂定制第一艘排水量七千三百三十五吨铁甲舰“定远”号的技术和商务条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我在另一位驻德公使许景澄的《许文肃公遗稿》中,读过《译录与德国伏耳铿厂原定造船草合同》,即订购“经远”、“来远”巡洋舰的合同文本,但就内容来讲,远比眼前这份文件要简略得多。

        而最令我惊讶和始料不及的,却是合同所带一个附件。

        附  合同之函

        伏耳铿于正月初四日在伯雷度书立,正月初八日在柏林画押之合同内,定造铁甲船之价,毫无经手之费,中国使馆,无论何人,皆不得经手之费。又申明,本厂亦不送贿与所派监工之员,凡送贿或送经手之费即作为犯法。愿照办公时送贿于德国官之律例办罪。此件虽不钉连于合同内,但与合同无异。

        想想,一百三十三年前,中国驻德公使李凤苞已与外国企业订立反商业贿赂条款了!该条款规定,订造“定远”号铁甲舰,中国使馆任何人均不得收取经手费,伏耳铿船厂也不得向中国监工人员赠送贿金。凡有送贿金或经手费的做法均为犯法,按向德国官员行贿的法律惩办。

        这份文件,用事实揭去了一百多年来笼罩在李凤苞本人头顶上,也笼罩在我心中的疑云:在向德国订购新式军舰的过程中,李凤苞本人是否有收受贿贿的行为?

李凤苞,甲午海战驻外采办官

        在中国历史上,上海是个得风气之先的地方,出了多位著名外交家,比如近代的颜惠庆、陆徵祥、顾维钧,民国的宋子文,建国后的吴学谦、钱其琛和杨洁篪,而籍贯崇明的李凤苞,无疑是其中的第一位。

        李凤苞,字丹崖,1877年3月,他作为中国最早派赴欧洲学习海军和造船留学生的监督,率领刘步蟾、林泰曾、方伯谦、严复、萨镇冰、魏瀚、郑清濂等三十余位福建船政学堂毕业生,从马尾搭“济安”轮船起程,经香港换船,前往英法。而后,他从1879年起,担任过中国驻德国公使,还兼任驻意大利、荷兰、奥地利公使,署理过驻法国公使。

        李凤苞从小兴趣广泛,广泛涉猎天文、地理、历算、壬遁、医药、卜筮、金石,同时自学西学,在江南制造局翻译过西方科技和军事技术方面的书籍。他的科举功名为秀才,依凭自己的西学知识,受到丁日昌、曾国藩和李鸿章的赏识。他在德国任职期间最重要的政绩,是为北洋海军订购了“定远”、“镇远”两大铁甲舰和“济远”号巡洋舰。

        “定”、“镇”二舰造价二百八十三万两白银,“济远”造价六十八万两白银。这是李凤苞在李鸿章的指示下,耗费巨额公帑,避开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干预,直接与德方进行的国际采购,而李凤苞本人,却也由此不断受到朝中官员的指控和参奏。

一贯的商业潜规则:购军火,吃回扣

        对李凤苞的批评,首先是怀疑他在订购军舰时,可能存在经济问题。

        1883年1月3日,国子监司业潘衍桐奏李凤苞误公侵职据实纠弹折,称李凤苞订购铁甲舰,数百万巨款一人开支,难保无收受花红等弊。1884年7月8日,内阁学士尚贤奏,李凤苞购买铁甲船,“价三百万两,以二成折扣,侵吞六十万金以肥己囊。又闻包修船屋,靡费巨款数十万两,将来船之好坏不可知,而该员已盈箱充橐”。在野史中,更有人绘声绘色地描述,说李凤苞将订购“定”、“镇”号铁甲舰的回扣四千英镑存入伦敦某银行,并与银行约定了取款密码,可是后来忘记将密码告诉儿子,以致其子竟取不出存款本金。

        订购军火有回扣是一个商业潜规则,关键是拿不拿。拿不拿谁知道呢?当事人矢口否认又有谁相信呢?要探究其中秘密,一般来说极为困难,因为可靠的材料几乎无从获得。我在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与金登干(James D.Campbell)的秘密通信中,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

        1875年,赫德通过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金登干,为清政府订购炮艇,他们曾在信件中讨论过佣金。金登干是英国人,也是赫德的头号亲信,他告诉赫德,希望得到通过商业代理人卖给中国政府时所付的“通常的佣金”。阿姆斯特朗公司股东伦道尔(Stuart Rendel)答应,佣金按照订货合同价的百分之二点五支付。然后他将建立一个秘密工作的“S”账户,用于支付办事处的咨询费、修缮费和日用开支。在信中,金登干活像今天常见的小公司经理,获得一笔意外横财,又不敢赤裸裸地装进自己口袋,就想建立小金库改善待遇。他迫不及待地建议赫德,要为办事处买一辆四轮轿式马车,因为“地下火车我受不了,公共马车又太慢,而主要是为了节省时间”。他还提到“在银行和一些其他企事业中,领班雇员是免费供应午餐的”,这种午餐一般是一块羊排和少许奶酪。“我想这种费用可以从这笔钱中开支。”经过七个月的考虑,赫德回应说:“我的直觉是反对你提出的花掉这笔钱的一切办法。”金登干旋即回信,表示理解赫德反对佣金的态度,但他本人认为,有义务努力获得一个商务代理人在业务中应得的佣金,然后把它用于一般的公务开支。他申辩说:“回扣是从承包商给政府购买品的价格中减下来的,而佣金是承包商,请注意,在已经打了各种可能的折扣并得到他应得的纯利之后,从他的利润中拿出来作为好处赠给有关代理人的。”并且,由于赫德的答复较迟,他已当成同意,并用于支付某些款项。金登干说:

        有两种做法,我只能采取其中之一——或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接受任何佣金,以免损害个人体面,或者按照商业惯例秘密地接受佣金——向您报告事实,并按照我的判断,将钱用于支付一般开支。如我把这笔钱存入我的公务账户,那我对承包商这一方就不诚实了;而另一方面,假如我没有通知您并得到您的批准就接受佣金,那又对您不诚实了。——假如您不赞同我接受佣金,我只好把这笔钱退回去,这次是退给阿公司,而后从我的公务账上开支我已从“S”账上支付的用费。

        我说过,这是个微妙的问题——而现在确实是这样。首先,只具有深知我的人才会相信,假如命令不许收这种佣金,我是不会收的;其次,假如授权我接受佣金,承包商会认为那是与他们有过接触的代理人个人应得的好处,——同时,(商界的)人们会说:“作为中国政府的代理人,金先生该靠他收到的定单发大财了;而要是他不设法从承包商手里弄到百分之五或十的佣金的话,他便是一个傻瓜!”

28岁即担任大清总税务司的英人赫德

        赫德对金登干的态度其实是暧昧的。又隔一年多,他在给金登干的信中说:阿姆斯特朗公司可以同任何人做生意,但佣金还是不要为好。金登干在回信中,则附上一份关于S字账上一两个地方的解释性备忘录。显然,小金库依然存在着。到了1877年底,赫德致函金登干,表示“你搞到了一笔钱并提出了如何用公事方式把它花费掉的办法,逼我对这件事采取行动。因而,我把这个问题搁置起来,打算过一些时日再处理,想清楚了,再正式指示你要这样办还是那样办”。我们最终仍不知道这笔佣金如何处置了。

浊世清流的先见之明:反商业贿赂约定

        赫德、金登干谈论佣金问题是非常机密的,也异常坦率,彼此间没有遮遮掩掩。这些谈论,尘封在他们两人浩如烟海的私人文件中,直至1990 年以《中国海关密档》的名义由中华书局翻译出版,才使后人得以了解。但找到这种案例,在史料中极为罕见。

        现在,李凤苞与德国人签订的“合同之函”呈现在我的眼前。

        反商业贿赂条款通常是现代企业合同样本中固定的格式条款,用以约束雇员的行贿或受贿行为。作为企业管理和规范运作的一项具体措施,反商业贿赂条款近些年来才逐渐被中国企业了解和使用,这样的条款对于一百多年前从未经历过国际商务谈判的李凤苞来说,很可能是无法想象的。按照我对德国法律规范和德国人的性格来审慎推测,这种反商业贿赂条款,应当是外方的要求,不太像是为了向李凤苞行贿而设置的伪装物。而有了这种约定后,伏耳铿船厂似不会再给予中方人员好处费或佣金。并且,“定远”舰合同中的反商业贿赂条款,也应被写入“镇远”舰和“济远”舰的采购合同中。李凤苞签署的反商业贿赂约定,为他保留清白提供了重要证据。在清末的跨国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以权谋私,为自己捞取好处,其中尤以胡雪岩为左宗棠筹措西征外债借款时,将月息浮动到一分三厘,从中获取巨额回扣,极受时人诟病,而李凤苞与伏耳铿船厂的这份合同,就显得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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