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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打黑案10被告7人称遭刑讯,监视居住期间被戴手铐脚镣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吴天琦
2014-07-22 10: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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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名被告人一审后7人上诉,且均称遭受刑讯逼供——河北的一起打黑除恶“典型案例”遭到质疑。

        2013年6月,邯郸郭志东涉黑案一审宣判,郭志东被认定为黑社会团伙的“带头大哥”,获刑20年;其余9名被告人获刑3至17年不等。

        2014年7月15日,此案二审在邯郸中院第二次开庭。根据庭审中播放的一段视频,被监视居住的郭志东身上带有刑具。律师称,这意味着监视居住场所已成办案场所,有刑讯逼供之嫌。

 “带头大哥”一审获刑20年

        2011年9月16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全省打黑除恶“风暴行动”成果。作为三起典型案件之一,郭志东团伙涉黑案被通报。

        《河北日报》当时的报道称,郭志东团伙长期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垄断邯峰电厂粉煤灰生意,还涉嫌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容留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

        但在2013年6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时,郭志东等被告人均当庭翻供,并声称在监视居住期间遭到刑讯逼供。

        被告人之一尚丰的母亲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尚丰在监视居住期间被打尿血,还因忍受不了刑讯逼供,吞下打火机送至医院救治。

        另一被告范孜昆也称,他“为了能活着再见到父母,也为了将来有机会说出事实真相”,才按照警方示意做了有罪供述。

        不过,一审法院并未认可被告遭受刑讯逼供的说法。

        2013年12月30日,郭志东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五罪被复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其余9人则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等被判3年至17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郭志东等7名被告上诉至邯郸中院。

范孜昆的母亲称河北工程大学中华南校区学术交流中心102室就是监视居住的地点,该房间与一楼所有房间不同的是有一个小窗户,窗户上用铁条拦着。 澎湃新闻 邢丙银 摄

监视居住期间遭刑讯?

        警方有无刑讯逼供,成为此案庭审的焦点问题。

        7月15日,庭审刚开始,法庭就播放了一段视频。

        这段时长57秒的视频显示,在一间类似宾馆的房间中,带着手铐和脚镣,穿着秋衣裤的郭志东坐在两床之间的凳子上,接受警方问话。他手下压着一个类似头袋的东西,郭回答问题时有气无力,声音有些许沙哑。

        澎湃新闻注意到,7月12日,郭志东的家属就已将这段视频放在网上,并称这是警方刑讯逼供的证据。

        庭审中,郭志东表示,在45天监视居住期间,他一直带着手铐、脚镣,有时还被警方用毛巾裹住手腕吊着打。

        其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在邯郸中院7月3日二审第一次开庭时,律师就要求当庭播放此视频,却遭到拒绝,“审判长称播放设备损坏”。后在家属的再三要求下,此次庭审才播放了这段视频。

        检察员称,从视频中无法看出存在刑讯逼供。且这段视频只能证明在这57秒内戴刑具,并不表示40多天的监视居住期间都给戴上了刑具。此外,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给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脚镣是为了防止其自杀或逃跑。不过检察员并未当庭出示郭志东可能自杀或逃跑的证据。

        郭志东的辩护人则表示,在郭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另行指定监视居住地,违反了新刑诉法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取得的有罪供述基本上都是在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根据以上视频,办案机关在讯问郭志东时使用了刑具,这意味着“监视居住地成为了真正的办案场所”。再结合被告人均供称遭刑讯,这让他们不得不怀疑,在被告人监视居住期间存在刑讯逼供情形。

        此外,在监视居住期间能否给嫌疑人戴刑具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报《检察日报》2007年4月2日曾发文探讨此事,题为《监视居住执行切忌限制人身自由》的文章称,对于监视居住,“在执法实践中仍存在如下一些偏差和不规范的问题”,亟须解决。该文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等任务时,遇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显然,执行监视居住并不属上述任务之列。”

田健等人的母亲供述称,儿子们在检方指控的六年间与郭志东并没有多少联系,却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成员,实在冤枉。   澎湃新闻 邢丙银 摄

 “黑社会成员”称不认识“带头大哥”

        郭志东等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是本次庭审的控辩焦点。

        检方指控,自2005年以来,郭志东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特有的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数较多及有组织实施犯罪并以犯罪所得支持组织活动等本质特征。

        检方还表示,该组织成员还多次在当地矿区的饭店、门市、医院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郭志东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组织、领导者与骨干成员之间的关系,更谈不上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亦不具备区域的非法控制性特征。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本都是偶然的、单一的,缺乏构建关系,本案不具备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四个犯罪特征。

        被告人田健的辩护人说,从时间上来看,田健仅与“团伙成员”中的宋亚楠相识,且交往仅两个月的时间,在这两个月时间内只与宋亚楠共同参与了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指控的其他几项寻衅滋事罪也是一个与本案其他嫌疑人毫无关系的独立个案。2009年4月至今,田与本案其他嫌疑人没有交往,根本谈不上融入了宋亚楠等人的组织。

        一审起诉书显示,田健与宋亚楠共同参与的一起故意伤害犯罪发生在2009年5月。当时,郭志东、张培军(另案处理)因与付某有矛盾,郭志东便安排范孜昆殴打付某。而后,宋亚楠指使田健等人再次殴打付某,并给田健等人准备砍刀等作案工具。

        “是我们犯下的事,我们愿意承担,不是我们犯下的事,非要推到我们身上,这有‘打黑’扩大化的嫌疑。”田健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2009年5月事发时,田健只有17岁,还在上初中。“一个未成年人,就因为这一起故意犯罪案,怎么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成员?”

田健的母亲出示了儿子初中班主任开具的证明,她说由于自己和丈夫平时忙于生意,对儿子管教较少,但儿子确实没参加黑社会性组织。   澎湃新闻 邢丙银 摄

        田健也在法庭中自辩,此前根本不认识郭志东,直到一审时才第一次见到郭。他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被划进黑社会性质组织。

        范孜昆的辩护人说,郭志东是范孜昆的舅舅。检方指控的2005年至2011年期间其所涉的三起故意伤害案和两起寻衅滋事,都与郭志东没有关联。

        范孜昆的母亲告诉澎湃新闻,在一审时,范就当庭翻供称,在警方刑讯逼供下才供述受郭志东指使,去故意伤害付某。但实际上这是其个人所为,与郭无关。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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