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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祭︱甲午一战,清廷究竟赔了多少钱?

澎湃新闻记者 于淑娟 整理
2014-07-25 11:5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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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午战争后,清政府割地赔款,一般认为是包括《马关条约》所定赔款白银2亿两以及随后商议所定“赎辽费”3000万两,共计白银2.3亿两。1999年大陆首次出版唐德刚《晚清七十年》,其书中说“君不见一项《马关条约》我们就赔了两万万六千万两”。此后,大众读者开始关注甲午战争清政府对日赔款数额问题。事实上,在历史学界,这一问题一直都在讨论中。

        

1. 一般认为赔款白银2.3亿两的由来

        1895年4月1日,中日进入和谈。4月10日,伊藤博文清政府提出了2亿两赔款要求并以驻军威海卫为保障措施。4月11日,伊藤博文下了最后通牒,限李鸿章在四日之内作最终答复。李鸿章遂电告国内请示,接到的答复是“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之定约”。4月15日下午,中日全权代表举行了近5小时的谈判,李鸿章“最初要求从赔款二万万两中削减五千万两,看见达不到目的,又要求减少二千万两,甚至最后竟向伊藤全权哀求,以此少许之减额,赠作回国的旅费”,但并未感化日方。4月17日,双方签订《马关条约》,将二万万两的赔款数以条约的形式规定下来。

        《马关条约》割让辽东半岛的规定刺激了俄国,俄国一直觊觎中国东北,于是发生了俄国拉拢法国和德国干涉还辽的事件。面对来自三国的压力,日本额定方针是“对于三国纵使最后不能不完全让步,但对于中国则一步不让”。1895年6月4日,日本内阁会议定要向清政府索取1亿两作为放弃辽东半岛的赎金,但此数额唯恐遭三国反对,稍后日本自行减去一半,后经俄与德法的协商,最后确定中国支付3000万两赎辽费,日本在清政府交清赎辽费后三个月以内实行撤兵。这样,中国对日赔款除了《马关条约》规定的2亿两之外又增加了3000万两。

      

 西方漫画中的甲午战争

2. 赔款白银2.8亿两说

        谢俊美在《再论中日甲午战争的赔款问题》(《第二届近百年中日关系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1995年)一文中认为,除了2.3亿两赔款外,“借交付款一事,日本再做文章,又一次勒索中国”。

        首先,日本向清政府提出“库平实足”的问题。库平是清政府部库征收赋税、出纳银两所用的衡量标准,创始于康熙年间,当时每库平银一两约等于37.301克。《马关条约》明文规定中国对日赔款以中国官府通用的库平两为标准,当初和约定稿签字时,日方对此也未提出任何疑义。但是,事后日本政府得知中国库平银两的衡量标准后,认为若照库平银来支付赔款,日本未免“吃亏”。所以,日本借口中国库平银两的成色和分量皆有“问题”,对清政府威胁施压,提出“库平须实足色”,即库平两银色要纯,份量要足。于是,在库平银基础上补充银两成色又迫使中国多支付日本银近3000万两。

        库平实足问题解决后,日本驻华公使林董又向中国提出须“先划定一公平之镑价”的问题。当时中国采用银本位制,货币流通、出纳支付都是以银两为计算单位,而西方国家大多实行金本位制,国际间的货币支付一般多用英镑来结算。日本政府唯恐在中国赔款支付之日,国际金银兑换比价不利于日本;更担心“偿付赔款的货币因价格低落而发生汇兑亏折,或所汇款项因意外事故(如战争、银行倒闭等)不能提用”。为了“杜银行临时涨落之弊”,确保日本从战争中所获得的“真正利益”,1895年10月4日,林董向清政府递交了一份由日本单方面擅自拟定的所谓划定镑价的“公立文凭”,内中说“为便利两国办理起见……回溯西历本年六、七、八三个月按照伦敦市价折中核算,总而言之,库平银二万万两合英货三千二百九十万九百八十镑七希令七边士”。据此,中国“受亏两千万余两”。

        此外,谢俊美计算的赔款数额加总了清政府赴伦敦交付赔款一行交付地点和交付手续所花费的十万两以及日本索要的驻军需费。根据马关条约附约的规定:日军在中国未偿清赔款之前,将继续占据威海卫,“所有驻军需费,中国每年贴交四分之一,约库平银五十万两”。从马关条约签字到1898年初中国偿清赔款,这三年中国又多付了150万两。

        由此计算,中国对日赔款从2.3亿两变成了2.8亿两。这个数字尚未计算日本对军事占领区及对台湾、澎湖地区的抢掠搜刮。若考虑计算其中,谢俊美认为,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从中国勒索掠夺的财富至少在3.3亿两白银以上。

        

日本漫画的甲午战争

3. 赔款白银约2.6亿两说

        对谢俊美的说法,戚其章在其文章《甲午战争赔款问题考实》(《历史研究》,1998年3期)表达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甲午战争中,中国对日赔款约2.6亿两。这既涉及了谢俊美提及的“库平充实”“磅亏”问题,同时还涉及了还款次数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问题。

        根据《马关条约》的规定,中国应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2亿两,分8次付清。与此同时,还订有《另约》3款,其中第1款规定,赔款交清前,日本在威海卫驻军费用,由中国每年支付库平银50万两。其后,中日又签订了《辽南条约》,其第3款规定中国再向日本支付赎还辽南费库平银3000万两。按照这几项条约的规定,则从1895年起,到1902年止,中国将向日本支付赔款及利息共达库平银2.5472亿两。

        清政府决定按条约在三年内,即于1898年交清赔款,这样可节省2100多万两的利息和200万两的威海驻军费。因此,中国是分四次付清赔款的。

        从条约的字面上看,中国的赔款是三项:(1)军费库平银2亿两;(2)赎辽费库平银3000万两;(3)威海日军驻守费库平银150万两。三项合计,为库平银2.315亿两。其实,日本实际得到的数目还应加上两项:(1)以库平实足为借口多得的1325万两;(2)“镑亏”一项多得的1494万两。以上五项总计为库平银2.597亿两,约2.6亿两,折合日金约3.9亿元。

        2010年3期《历史研究》发表蒋立文《甲午战争赔款数额问题再探讨》一文,其所关注的焦点是日军军费开支的数额问题以及中国银两折合日金数额问题。最终他的结论与戚其章所计算的2.6亿两相合。他认为:中国被勒索战争赔款实足库平银2.315亿两,相当于康熙库平银2.597亿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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