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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命案疑云:检方指控借车行凶,车主否认出借车辆

澎湃新闻记者 李云芳 发自安徽阜阳、合肥
2014-07-31 08: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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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命案疑云
        18年前的一起杀人命案,检方指控张达发等人借车行凶,并给出了证人目击被告人室内密谋的证言。

        如今,车主否认曾出借车辆,证人也否认曾目击,并控诉警方刑讯逼“证”;此外,被告的口供与现场勘查记录也存在明显矛盾。检方指控张达发等人行凶的证据链条已七零八碎。

        在张达发等人的“折腾式申诉”下,安徽省高级法院于今年2月17日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

        因决定再审后案件迟迟未开庭,心急如焚的张达发等人,不时从阜阳市赶到省城合肥,对该案进行“贴身紧逼”式追问:案件在立案庭,就追问到立案庭;案卷转到审监庭,就追问到审监庭;案卷转到省检察院,就追问到省检察院……

        与此同时,多位接近安徽省高院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安徽省高院将原先的一个立案庭,改为了审监庭。这样,安徽省高院总共有了三个审监庭:审监三庭负责接待信访,审监二庭负责复查,审监一庭负责再审。

        负责纠正不当裁判的审监庭的这一新调整,意味着安徽省高院开始坦然直面问题案件,并努力使审监庭对问题案件的接受、审查、处理的流程变得更为规范。

        2014年7月28日,张达发等人从安徽省高院得到一个好消息,他们的案件将于八月,最迟九月开庭审理。

抢劫嫌犯提供命案线索

        1996年6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王庄村17岁少女黄英失踪。6月5日,警方在一条公路附近发现其尸体。

        现场勘查发现:黄英尸体下身裸体,身体多处受侵害。现场勘查还发现,从公路边到尸体所在的沟底方向,“有一趟不清晰的脚踏划痕”。

        为侦破案件,警方在王庄村进行了调查走访,村民张万福、张辉、申春侠等人表示,案发前后曾在现场附近看到一辆陌生的红色轿车。警方怀疑此车即为作案工具,现场访问后确定该车的几个特征:紫红色,车顶有天线,玻璃贴有太阳纸。

        因有村民反映阜阳市民刘方军曾到死者家乡附近去过,且刘车的颜色与现场调查证实的颜色相似。

        民警随即讯问了刘方军,刘描述了案发当天自己的行踪:上午开车去了某官员的办公室,中午12点左右又开车去了岳父家,下午1点半吃完饭后,带着老婆孩子回家了。而这些地方都远离王庄村。

        刘方军对澎湃新闻回忆,当天警察还查了他的车,“用镊子夹车上的头发”,但次日,人、车即被放回。

        案件侦查无果,一放就是近3年时间。

        到1998年年底,因死者家属一直上访,阜阳警方成立专案组,重新侦查。

        1999年1月,因涉嫌抢劫被抓的王庄村村民张奇交代了一条涉及1996年黄英被害案的重大线索。

        张奇在警方处称,黄英遇害前一晚,他在同村村民张虎家打麻将,案发当日早上离开张虎家时,“听到张虎和刘方军坐在客厅讲话,讲要弄一个女的”。他又看见张虎院内停有一辆红色小轿车。回到村里转了几圈,看到那辆红色小轿车停在路边,后看到同村的张云进了轿车。

        因为张奇的“举报”,黄英被害案顺利侦破。王庄村村民张虎、张云、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五人先后被抓。

        警方也通过讯问获取了五人承认杀人的口供:张虎当天驾驶着借刘方军的车将黄英劫持。因黄喊叫反抗,张云用手臂勒颈,张达发、许文海搂腿搂腰,致黄英窒息死亡。张云、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四人脱掉黄的裤子后扔掉,随后四人抛尸。

        刘方军再次被抓后,也承认案发当天将自己的红色达契亚轿车借给了张虎使用。

        1999年9月,阜阳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云死缓,判处张虎、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无期徒刑。

        五人上诉后,安徽省高院裁定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2000年10月,阜阳市中院做出第二次一审判决,但无论是案件事实、证据,还是最后的判决结果,与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几乎一模一样。

        安徽省高院也直接给了一个与第一次几乎一模一样的裁定,称原判认定张云等五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一次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阜阳市中院在2001年进行了第三次一审,此次审理虽然认定五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比前两次一审大大减轻,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张虎有期徒刑15年,许文海、张达发、吴敬新各有期徒刑10年。

        2002年,安徽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称原判“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三名证人全部翻证

        本案中,最关键的三个证人是刘方军、张奇和申春侠。

        刘方军证明,案发当天上午,他将自己的红色达契亚轿车借给了张虎。

        张奇证明,案发当天目击到张虎在家里与人预谋“弄一个女的”,且注意到刘方军的红色轿车停在张虎院子里,随后又在村口看到张云上了红色轿车。

        申春侠证明,案发当天曾在被害人被劫持地附近看到一辆红色轿车,并于1999年破案后辨认了刘方军的达契亚轿车就是案发当天那辆红色轿车。

        然而,三名证人告诉澎湃新闻,以上证言几乎全是刑讯和造假的结果。

        刘方军对澎湃新闻表示,案发当天他没有去过张虎家,更没有把车借给过张虎。

        张奇也对澎湃新闻称,案发当天早上,并未看到刘方军及其红色轿车出现在张虎家中,也未在村口看到张云上了红色车辆。

        二人为何后来在警方处分别做了借车以及目击的口供呢?

        刘方军称,他被抓后屡遭折磨,一位办案警员甚至用枪抵住他的头,威胁如不交代,就地枪毙,“就说是拘捕潜逃。”最后不得不屈服。

        张奇同样称自己在残酷折磨之下才被迫屈服。他说,被抓后公安让他跪在院子里,脱光衣服后又往他身上浇冷水,而当时正是1月寒冬天气,“不是七夜六天,就是六天五夜”。

        张奇到省检察院去做笔录时,该案主要侦办警员张平业亲自将其送去,张平业在省检察院楼下对他说,“我们在外面等你,讲好了,没有你事,讲不好,你的逮捕证在我这里,我随时都可以逮捕你。”

        另一个证人是村民申春侠,在该案的破案链条上,她指认刘方军的达契亚轿车,就是案发当天出现在黄英被劫持现场附近的那辆红色轿车。

        警方记录称,申春侠于1999年5月27日在阜阳市公安局家属院内辨认车辆。辨认过程如下:把嫌疑车辆红色达契亚轿车(即刘方军的车)混在13辆轿车之间,编号为9号,让申春侠辨认,申春侠指认9号车和她在案发地附近停着的红色轿车一样。

        但申春侠向澎湃新闻回忆,她辨认车辆的整个过程,完全是在走形式。

        申春侠称,当时院子里其他车都是黑的、白的、蓝的,只有一辆车是红色的,而她记得案发当天看到的是红车。至于刘方军的这辆红车是不是当年在案发现场的那辆红车,她不能确定。

        实际上,申春侠当年就没有看清楚案发现场的红色轿车。1996年其所做笔录称“没有看见车顶天线”。 而当年警方确认的嫌疑车辆特征则是车顶有天线。

口供与现场勘查相矛盾

        抛开此案中疑点重重的证人证言不提,按照张云辩护律师刘静洁的说法,此案中没有一个证据能够直接证明黄英系被张虎等五人杀害。

        证明作案过程的证据,只有五人的口供。

        然而,五人均指责警方刑讯逼供。张达发、张虎谈及刑讯过程,表情痛苦,泪花闪烁。称在腊月寒冬时,衣服被剥掉,被一边往身上泼冷水,一边用风扇吹;此外,还被用竹签刮伤口。

        该案第一次在阜阳中院开庭时,五名被告人均在庭上脱掉衣服,展示身上的伤口。巫继成回忆,时任阜阳中院院长因此还批评他在庭上“出公安的洋相”。

        但澎湃新闻联系到了侦破该案的主要警员张平业和周军,但他们均否认刑讯逼供,“这个不存在”。

        此外,案卷中所记录的五人口供,与警方当年的现场勘查明显存在矛盾。

        张虎等五人在警方处的供述称,系四人共同抛尸。而警方对抛尸现场的勘查记录则称,现场“有一趟不清晰的脚踏划痕”。

        针对此问题,在案件开庭时,公诉人称,2001年经走访当时侦查员了解到,因勘查前下了大雨,脚印已冲得很不清晰,此一趟脚印并不能确定是一个人或多人的脚印。

        如当年的办案民警张九皋2001年回忆称,尸体现场附近留有脚痕,但不清晰,不能识别脚痕或其他物痕,所以没有提取的价值。因为勘察现场时系刚大雨后不久,又在沟半坎及草丛中,更无法识别是一人或多人遗留的脚痕。

        张达发不认同这种说法,反问道,“两行脚印能冲成一行?”

        张虎也反问,警察1996年勘查的现场,到2001年谁还能记得当时情况?他指责公安和公诉人作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黄英为化名。)

时间表:

        1996年6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王庄村17岁少女黄英被害。

        1998年12月23日,阜阳警方成立专案组,随后,同村村民张虎、张云、吴敬新、张达发、许文海先后被抓。

        1999年2月5日,阜阳警方填写《破案报告表》,称5名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999年9月,阜阳中院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云死缓,张虎、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无期徒刑。但该案随后被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阜阳市中院第二次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与上一次一审一模一样。安徽省高院也直接再次发回重审。

        2001年,阜阳市中院第三次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张虎有期徒刑15年,许文海、张达发、吴敬新各有期徒刑10年。

        2002年,安徽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称原判“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截至目前,除张云仍在服刑外,其他四人都已刑满出狱。

        2014年2月17日,安徽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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