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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女童小区内骑童车被超速轿车撞伤,要负半责?
近日,甘肃一5岁女童在小区内道路上骑童车,被超速轿车撞伤后,交警判定其需承担一半责任,原因是违反了“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的规定。被媒体曝光后,交警部门又撤销了这一责任认定,改以女童“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在小区内道路上骑行童车”为由,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2014年6月14日晚,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嘉峪关市安环小区别墅区道路上行驶时,与正沿道路左侧行驶的女童小蕊骑行的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蕊受伤。警方认定,小轿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2—36km/h。
医学鉴定显示,孩子肝部、肺部重度裂伤;肋骨断裂6根,胸骨塌陷、下颚骨骨断裂,头部、面部多处裂伤;肺部和肝部由于撞击太严重,已部分坏死,须手术切除。
7月3日,小蕊家属拿到了嘉峪关市长城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称,小轿车驾驶人周逸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而骑童车的小蕊,其行为违反了该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同行”以及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据此,《事故认定书》裁定双方各承担事故50%的责任。
小蕊母亲余女士不服警方的这份责任认定书,她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称,在限速5公里的别墅区道路上,周逸凌超速6倍,交警还裁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自己无法接受。
甘肃当地媒体介入报道后,长城交警支队撤消了前述《事故认定书》,重新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更改了小蕊的过错及责任,称小蕊“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在小区内道路上骑行童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轿车司机周逸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就两份《事故责任书》的认定问题,澎湃新闻致电办案交警陈荣以及嘉峪关市交警大队赵姓副中队长,但二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北京京泰律师事务所孙志勇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警方第一份《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不合理,小蕊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明显偏重,而第二份《事故认定书》适用的法律以及责任认定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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