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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饿了么”骑士是真是假?

2021-05-10 15: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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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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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饭人

干饭魂

干饭都是人上人

干饭人万万没想到

有一天竟然看到“饿了么”骑士装备

在销售平台出售

于是灵魂拷问就这样到来:

你的“饿了么”骑士是真是假?

别担心,今天浦法君向各位干饭人推送一则案例,以安干饭之魂。

主审法官认为,骑手需经审核注册才能获得“饿了么”订单,因此即便他人穿戴“饿了么”装备,也无法以“饿了么”名义配送。由此可见,即使装备为假,骑士也真,可以放心干饭。

但销售假装备如何认定,且听浦法君道来。

原告“饿了么”平台提供网络订餐、配送等服务,骑手穿戴或使用以蓝色为底色、标注有“饿了么”“

”商标(注册于35类市场营销和39类快递等服务)的统一风格的头盔、工服、送餐箱等装备进行配送。依规定,“饿了么”骑手在工作期间必须配备由“饿了么”公司提供的装备。骑手可通过原告官网购买上述装备。

原告发现在微店“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店铺内销售有“饿了么”“

”商标的蓝色装备。原告认为被告网店名称、销售假装备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认为,原告的商标是服务商标,与被控侵权标志非同一领域,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另,购买涉案商品的只能是“饿了么”骑手或代理商,与原告非竞争关系,未对原告造成损失,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网店名称,被告将其网店名称命名为“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包含了原告的“饿了么”商标,服务类别类似,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网店由原告开设或与其有关,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销售假冒经营物料,骑手装备可在提供快递服务以及其他服务领域时使用,也可单纯以该商品的性质作为衣服、头盔等使用,可见,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快递服务并不存在天然的联系,涉案商品与原告商标注册的类别不构成类似。因此,本案被告假冒经营物料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长期销售骑手装备,装备使用的蓝色底色及相应商标的组合形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有被告销售的骑手装备属于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侵权商品。被告明知系侵权商品仍购入后大量销售,使得侵权商品生产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后果得以实际发生并扩大,构成帮助相应生产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与相应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01

是否存在“特定联系”是认定商品与服务类似的关键

依照商标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服务商标意见》,与服务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一般是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物品,但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物品,未必均系与该服务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还应看二者关系的紧密程度。对于并不存在天然联系,仅因服务商标持有人的使用而产生关联的服务用品,则不能认定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

02

从是否破坏商标识别来源功能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就销售服务商标标识这一类侵权行为而言,只有标识被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主体在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才有可能破坏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被告销售假冒经营物料,但未对原告涉案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造成破坏,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03

被告销售假冒经营物料的行为如何规制?

原告在其官网销售骑手装备,装备的统一外观属于商品装潢;作为原告提供服务时的整体形象,上述外观还构成服务装潢。尽管被告销售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直接调整的行为,但其明知系侵权商品仍购入后大量销售,使得侵权商品生产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后果得以实际发生并扩大,构成帮助相应生产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与相应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该种连带责任承担依据在《民法典》亦有体现,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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