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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守所会见时给当事人拍照,被郑州民警要求做书面检查

澎湃新闻实习记者 张维 记者 李云芳
2014-08-07 17:3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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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顶律师在河南郑州第三看守所,他是贾灵敏的辩护律师。 @朱孝顶律师 图

        8月6日晚上,河南郑州第三看守所一民警用手机给会见完当事人的律师朱孝顶打电话,通知他做一份深刻书面检查,理由是朱孝顶律师会见当事人时曾拍照记录。“看守所民警直接要求律师做深刻检查,这在司法史上很罕见”,朱孝顶拒绝了此要求。这一拒绝却导致7日上午他在申请会见其他当事人时遭看守所拒绝。

        朱孝顶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om),8月6日,他在郑州第三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贾灵敏时,对她进行拍照取证,以防刑讯逼供。

        之后,他又跟看守所预约次日上午会见另一案件当事人翟岩民。

        当他离开看守所后,接到办理律师会见手续的民警李同会的电话,李同会通知其对会见贾灵敏时拍照一事做深刻书面检查,否则次日上午不能会见翟岩民。朱孝顶表示拒绝。

        8月7日上午,朱孝顶去郑州第三看守所会见翟岩民,遭看守所拒绝。

        随后,朱孝顶去驻所检察室投诉,他表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章、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他还认为,看守所的民警直接要求律师做深刻检查,在司法史上很罕见。看守所民警对律师无管理权限,责令律师做检查,实属训诫,训诫需要法律明确规定,而看守所无训诫律师的权利。

        李同会对澎湃新闻表示:“看守所现在有规定,不让在里面照相,也不让用手机。我好心给他说,让他心里有数,可他那个人简直不可理喻,他不听我劝就算了。”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吴宏耀表示,法律未禁止律师在看守所内拍照,但具体要看看守所规定是否由公安部监管局在全国统一发布,若是,则权威性较强,律师可以质疑,但仍有义务遵守。但若是地方看守所自行发布的规定,并在律师会见之前予以公示(即《会见须知》中写明),那么律师可以选择遵守或不遵守。

        对于朱孝顶提及的律师协会的规定,吴宏耀说,录音、录像、拍照属于监管事项,应以公安部监管局规定为准,但律师协会的规定的合理性值得讨论,比如律师可以为保全刑讯逼供的证据而拍照。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郑州第三看守所检察室高华栋主任表示,现已受理朱孝顶的投诉,目前正在调查中,暂无法透露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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