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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男子“幻觉”中砍人,江苏发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蓝天彬 通讯员 赵玲
2014-08-18 19: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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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严重肇事肇祸而居住在一家强制医疗所内的精神病人。  IC 资料图

        因精神病发、产生幻觉,感觉自己被跟踪、被监听,在江苏宜兴务工的一外地男子乔某竟上街挥砍行人。事后,经鉴定,乔某在犯罪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院认为,他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于是,对其作出了送精神病医院强制医疗的决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这也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实施以来,江苏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现年45岁的乔某是一名安徽来宜兴务工人员。2013年11月4日凌晨,乔某“发觉”自己受到不明势力威胁。在他的想象中,自己走在大街上有人跟踪,手机也被窃听,甚至还在幻想中“听到”他的哥哥一家已经全部被杀。

        乔某对自己的想象深信不疑,并在惊恐中作出了惊人之举,他闯入一家小菜馆抢来厨房的两把菜刀冲上街头,对着无辜的行人挥刀相向。

        乔某的举动,令当时经过该地段的3名行人受伤。在民警到场制止的过程中,他又将2名协警砍伤。

        经鉴定,受伤人员中2人构成轻伤,1人构成轻微伤。

        后经南京医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根据其病情及行为判断,乔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此,宜兴市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宜兴法院据此决定,对乔某予以强制医疗。

        主审法官王兴鹤对澎湃新闻表示,把“强制医疗”纳入了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在程序上保障了人权,也能够最大程度防止“伪精神病”或“被精神病”的发生。     

链接: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有明确界定    

        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的解读文章称,强制医疗的对象只能是“武疯子”,首先,必须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理发现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从2013年开始,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

        第三,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强制医疗不是处罚,精神病治愈应当及时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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