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广东东莞一镇政府设教育基金募捐指标:正科最少6000元

新华社
2014-08-18 22:40
来源:澎湃新闻
直击现场 >
字号

东莞大朗有公务员反映被要求教育捐款最低2000元 镇教育局回应称只是“参考标准”。 网络截图

        正科级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日前,因为被曝光“摊派教育募捐参考标准”,广东东莞市大朗镇所设的“教育发展资金”引发社会各界争议。专家认为,且不论“参照标准”有变相强制捐款的嫌疑,就政府越位作为募捐主体而言,已经明确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

募捐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制”

        这个被曝光的“最低标准”来自该镇一位公务员的手机截屏:“正科6000,副科5000,正股(副股)3000,其他公务员、在编合同制人员、合同制人员2000,合同制以下人员自愿。”

        大朗镇方面回应,此次募捐主要是用于该镇自8月8日起成立的教育发展资金。目前全镇干部职工踊跃捐款,资金的主要募捐对象为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外出干部、企业家、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所有关心大朗教育的社会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遵循自主自愿原则。

        当地多名公务员质疑,“非合同制人员自愿”,说明合同制以上人员为“非自愿”,这明显是一个“被迫摊派”的教育募捐。

        “岂止是教育捐款,每年红会,还有年底的慰问贫困户,都需要公务员们出血,按照级别不同,数额也不同,既不能少捐,也不能多捐。”一位网民称。

当地政府拿“群众路线宣传”文章回应社会质疑

        记者发现,大朗镇的新闻通稿并没有回答社会的疑问:其一,此次手机截屏是否属实?其二,此次教育募捐是否为行政命令?还是完全自愿?大朗镇宣教办答复记者称:“目前镇教育局等部门暂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答复。”

        经核实,大朗镇教育发展资金的发起人为镇教育局,为此,大朗镇还专门成立了教育募捐活动监督组,并制定了《大朗镇教资基金管理办法》。

        记者从当地报纸8月15日发表的宣传文章获悉,大朗教育发展资金接受募捐的银行账户名为“东莞市财政局大朗分局”。

        大朗镇是“广东省教育强镇”、“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也是东莞经济强镇,2013年的GDP在32个镇区中排名第九,为何还要通过教育募捐方式来发展教育呢?

        新闻通稿并未解答该问题,只是在文中写道:“大朗镇委书记、镇人大主席胡浩举表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必须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全力推进教育募捐工作,不断开创大朗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据介绍,大朗教育资金成立后,其主要来源将为两个途径,一是按照当年实缴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支出项目后按7%计提教育资金,二是接受社会捐赠。

政府岂能用行政之手干预募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政府一般不能接受捐赠,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政府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张光同样认为,且不说“参照标准”有变相强制捐款的嫌疑,就这种行政募捐方式就是一种明显的政府越位行为。张光认为,政府部门是公权力的代表,无法处于相对独立的身份,募捐应该是一种民间自发行为,不能用行政的手去操控,否则有滥用公权力的嫌疑。

        “政府应退出募捐市场,否则一旦开了这个口子,很容易就沦为地方政府揽钱的手段,也扼杀了公众捐赠热情。”张光说。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郎克宇律师说,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了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接收捐献的团体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且后期运行范围必须与登记信息一致,而且还要接受审计监督。而大朗镇,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倡导募捐活动,但不能作为实施整个捐赠活动及管理捐赠资金的主体,否则背离了政府职能的权责。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分析认为,要厘清政府和慈善之间的关系,让政府的归政府、民间的归民间。政府要管的是公共财政,对于这种捐赠应该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承担,政府应该起到监督作用。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