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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征地纵火案9时开庭,7名被告人中4人有前科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周超
2014-08-20 12:19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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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征地纵火案进行公开审理,七被告人到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

        8月20日上午9时,平度征地纵火案将在青岛看守所第八法庭公开审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取的该案起诉书显示,本案被告人共有7人,分别是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杜群山、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崔连国(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杜群山、崔连国涉嫌放火罪,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人7人,4人有前科

        起诉书显示,7名被告人中,有4名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王月福此前曾因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两次入狱服刑,李青此前因抢劫罪被判刑,李显光此前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寻衅滋事罪被两度判刑,而柴培涛因此前犯有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两度判刑入狱。

        起诉书称,2014年3月初,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因对土地增值收益款分配方案不满,在位于杜家疃村南、由青岛成元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元城•开元御景”项目施工工地南侧搭建帐篷,昼夜由多名村民轮流看守,以阻止施工。为了解决村民阻止施工的问题,3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杜群山与崔连国共谋由崔连国找人对阻止工地施工的村民进行恐吓,崔连国遂安排被告人王月福与杜群山,让王月福听从杜群山的安排。

        3月16日下午,杜群山曾让王月福吓唬杜家疃村阻止施工的村民。王月福与李青、李显光、柴培涛租赁了一辆轿车,购买4把砍刀、2根棒球棒,并商定于当晚持刀恐吓村民,但杜群山后又打电话通知其暂不动手。

        3月20日下午,杜群山再次约王月福见面,杜群山提议用汽油点燃杜家疃村村民驻守的帐篷,并让王月福动手。王月福将此事告知李青,并与其一起租车,购买了帽子、手套、口罩和遮挡车牌的布套。他亦将此消息告知崔连国,崔连国未加阻止。

        3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在李青的指引下,柴培涛驾驶租赁的轿车,载着李青、李显光、刘长伟携带汽油、砍刀等工具前往“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途中,李青等人带上了帽子、口罩和手套,并将前后车牌用布套遮挡,柴培涛用饮料瓶中的汽油将毛巾浸湿。

        1时50分许,李青到达施工工地南面的东西路上,在明知帐篷内有人值守的情况下,李青持砍刀站在帐篷口处,李显光持砍刀和盛汽油的饮料瓶,将汽油浇在帐篷外侧东南角处的沙发及帐篷上,刘长伟持砍刀和沾有汽油的毛巾,用打火机引燃沙发进而引燃帐篷,李青、刘长伟、李显光见帐篷起火,遂上车逃离现场。帐篷内62岁的耿付林被烧死,同村村民杜永军、李崇暖、李德连被烧伤,帐篷及其内外物品被烧毁。当日上午,王月福得知帐篷内有人被烧死、烧伤后,让李青等人扔掉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衣物,并给李青现金5000元。

        检方认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不特定多数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51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平度式拆迁曝光:砸玻璃、扔砖头、投放礼花弹、半夜拆墙

        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等五人除涉嫌放火罪外,还因在平度旧城改造拆迁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多次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被检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

        该案起诉书称,2013年7月左右,王月福承揽了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旧村改造中的拆除旧房、清运建筑垃圾及建场地围挡等工程,同年9月至2014年3月间,王月福纠集并指使被告人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采用砸玻璃、投放礼花弹、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手段,多次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除村民住房,“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生活秩序”。

        2013年至2014年,柴培涛、刘长伟多次至白果园村崔长松、崔喜、崔歧等人住处投放礼花弹。崔长松对其行为不满,制作了“和平年代,扔礼花弹”字样的横幅悬挂于房前,王月福遂带李青等人到崔家进行威胁,并撕下横幅。

        2013年9月17日和10月21日晚,柴培涛、刘长伟等人分别至白果园村李淑芳和崔喜住处,将他们安装在房顶的摄像探头摘除后将给王月福,王将其丢弃。

        2013年12月19日0时许,王月福指使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在荆爱美未与村委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租用装载机强行将白果园村荆爱美的住房及院墙推倒。

        2014年1月23日21时许,柴培涛、刘长伟至催崔长青住处,持斧头将门、窗玻璃砸碎。

        2014年3月1日晚,荆爱美与其子孙青春将红色威志轿车停放于其住房前,并留在车内守护住房。23时许,李青、柴培涛、李显光等人至该处与荆、孙两人发生冲突,并向二人及轿车投掷砖头、石块。经法医鉴定,孙青春损伤构成轻微伤。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随意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殴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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