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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死之人”器官谁敢移植?医院论坛现“脑死亡”立法之争

澎湃新闻记者 黄芳
2014-08-22 17:1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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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送心救活男孩”的新闻曾引起法学界关于“脑死亡”法律定义的争议。目前,公民器官捐献存在多重风险,业内呼吁“脑死亡”立法。CFP 资料

        8月20日,全国最大贩肾案在京终审,揭开器官非法买卖黑幕一角,这规模庞大的黑市交易支点是器官移植巨大的供需缺口。

        公民捐献被认为是符合伦理的器官移植唯一来源,自2010年起,我国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但“器官移植法律层面的缺失是实践中最大的瓶颈。”香港大学玛丽医院肝移植外科医生,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研究中心主任王海波表示,“国家应在顶层设计上把风险解决掉。”

        中国医院论坛OPO(器官获取组织)建设与规范管理分论坛8月17日在京举行,这是中国医院协会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中国医院协会OPO联盟)成立5个月以来首次主办行业论坛。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参会了解到,当日,器官移植界精英齐聚,“脑死亡”立法,建立器官捐献流程、标准、技术规范是讨论焦点。

        “死囚自愿捐献”曾长期是器官移植主要来源。17日与会的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呼吁,要扭转这一现状,亟需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又顺应世界规则的器官移植体系。

        来自国家卫计委的统计,我国每年约有30万的器官功能衰竭者,但仅有1万人能够获得合适的器官供体,由于供需缺口巨大,器官非法买卖猖獗。当日,黄洁夫再次强调该组数据。

        2010年,由原卫生部和红十字会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据黄洁夫透露,截至2014年8月14日,4年来全国共完成公民身后自愿捐献器官2107例,获取捐献器官5787个。

脑死亡后器官捐献仅占10.7%

        “脑死亡”(BrainDeath)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脑死亡者临床上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经永久性丧失,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将发展为心脏死亡。该概念1968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提出,是迄今医界最权威的“脑死亡”标准。

        业界普遍认为,脑死亡阶段是器官移植的最佳时机,通过体外呼吸机维持血液循环和心跳可以保证器官在最佳使用状态。目前,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将“脑死亡”纳入法律上的死亡定义,但我国目前尚无立法。这意味着从法律到习俗,“脑死亡”面临诸多尴尬。

        “很多患者家属都认为,只有心脏不跳了才是死亡,而对于脑死亡病人来说,只要不拔呼吸机,心跳就还能继续维持一段时间。”北京大学器官移植研究所所所长朱继业此前曾表示。

        截至2013年,人体器官试点捐献的比例显示,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占35.2%;脑死亡后心脏死亡的器官捐献占到捐献总数的54.1%;而脑死亡后器官捐献仅占10.7%。而在发达国家,脑死亡后器官捐献占捐献总数的90%左右。

        西安交通大学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薛武军介绍称,脑死亡判定体系是他所在的OPO组织做器官捐献手术的基础,经过主治医生组织讨论,明确是否符合脑死亡标准,心死亡是否不可避免,再选择介入(手术)的时机。

“脑死亡”潜在捐献者奇迹康复

        而在王海波看来,OPO组织对“脑死亡”器官捐献者的器官获取多少心存顾虑。

        今年5月份,一则“千里送心救活男孩”的新闻曾引起法学界关于“脑死亡”的法律界定争议。质疑者认为,“如果在法律上不能采纳脑死亡的认定标准,那对一个未死之人摘取心脏是一种什么行为,即使已经获得他的家人的同意?”

        尽管2010年开始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提出“心死亡”和“脑死亡”两套标准并行,捐献者家属可自愿选择死亡标准。2011年原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中也要求,“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但在多位业界人士看来,“家属背书”并不意味着“风险消除”。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院长沈中阳坦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即使家属之一签字(同意捐献),但之后其他任何一个家属,哪怕是关系再远的家属不同意,都可以反过来告医院。

        虽然原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曾分别起草和审定过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比如脑干反射全部消失、自主呼吸停止等,但不同专家判定的结论不尽相同。

        一位省级三甲医院院长讲述了一个故事:他所在医院曾对一位潜在捐献者做评估,各项指标都符合“脑死亡”标准,只有一项指标在正常值,专家经过讨论最终决定放弃做器官移植,该捐赠者在此后奇迹般康复。

        “一般我们先不问是什么病,先问是谁(哪位专家)取得(器官)。”一位与会医院院长坦言,参与移植手术的专家不一致,得出的结论不同。

90%的医生不清楚脑死亡鉴定标准

        “脑死亡判定由谁判定,怎么判定?” 由于“脑死亡”未立法,标准、规范、流程都不明晰,一旦判定不好,可能面临的是医疗纠纷,甚至刑事犯罪的指控。这令医院管理者们忧心忡忡,为此束缚手脚。

        “依法治国,推动器官移植立法改革是大势所趋。”不过,黄洁夫多年来也在不同场合强调,“脑死亡”立法时机还未成熟。

        他认为,我国90%的医生不清楚“脑死亡”的鉴定标准,普通人对“脑死亡”认识有误区,将其与器官移植联系在一起,或者认为“脑死亡”就是植物人、安乐死,加上当前医患关系紧张,还不宜讨论“脑死亡”立法。

        亦有业内专家认为,“脑死亡”立法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但将器官捐献和“脑死亡”联系到一起,由移植界专家推动“脑死亡”立法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

        在黄洁夫看来,从“心死亡”到“脑死亡”标准确立其中有一个过程,当前临床上实施的“脑死亡,心死亡,和脑、心双死亡”的三类判断标准能增加人民群众接受度,这不是权宜之计,是适合中国国情。

        “如果强求先有脑死亡立法再做公民器官捐献,可能再过二十年还不能做。” 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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