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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治改革之③|恢复检察院、司法部和律师制度

澎湃新闻记者 李云芳
2014-08-22 14:5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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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

198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人帮”提起公诉。

        在1978年前的历次运动以及十年 “文革”期间,政法机关受到的冲击可能是最严重的。

        律师制度、司法部、检察机关先后被撤销,“文革“中公检法被砸烂,司法工作陷于瘫痪状态。

        1978年后,检察机关、司法部、律师制度先后恢复设置。邓小平对于司法工作颇为重视,特别要求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公检法几度合署办公

        建国以来,人们对于公检法的作用的概括一直是“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可有可无”的检察院和“小”法院多次被并入公安机关。

        1951年12月,政务院(相当于现在国务院)决定,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主要是公安机关兼办检察机关的工作。后因董必武反映,毛泽东又决定保留检察机关。

        “大跃进”期间,有些地方一度将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实行“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长代行三长的职权)、“一员顶三员”(公安局预审员、检察院检察员、法院审判员一员代行三员的职权)的做法,办案则是“下去抓一把,回来再分家”。有的检察机关并入公安机关,成为后者所属的法制室或检察室。

        从1958年开始,按照中央通知,县以上各级党委都成立了政法小组(政法委员会前身),政法小组不仅“协调”公检法的关系,而且逐渐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党委审批的习惯。

        1960年,公安部部长谢富治主持下的中央政法小组会议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的报告。

        中央批复同意,要求三机关对外名称不变,保留三块牌子,三个大门出入;对内,由公安部党组统率,两院各出一人参加公安部党组。

        合署办公时期,公安部党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司法机关系统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从逮捕到审判,均由党委或政法党组决定,司法机关由宪法上的国家机关变为一切听从党指挥的党委的执行机关。”

        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烂,司法工作再次陷于瘫痪,后被军管或派驻军代表。其中,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公安机关的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代为履行,实际上使法院沦为公安机关的附庸。

        最惨的是检察机关,直接被撤消,人员被遣散,不少还下放劳动。

        1968年12月,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被报给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毛泽东批示“照办”。1975年宪法正式确认了各级检察院被撤销的事实,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至于司法部,早在1957年8月,该部党组全体成员6人及正司级党员干部3人共9人被打成“反党集团”,到1959年,司法部干脆直接被撤销。

拍板“检察机关不与司法部合并”

        1977年10月,邓小平在谈到公、检、法问题时指出:林彪、“四人帮”要砸烂公、检、法,他们不是搞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专无产阶级的政。我们的很多制度都要恢复起来……。

        1978年,宪法恢复了检察机关的设置,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建立起来。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特别要求“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据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回忆,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人提出,为了精简机构,可以不再设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采取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司法部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司法部合并。

        但经研究,检察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和渎职行为,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比较超脱,更有利于处理这类案件。最终,小平拍板决定: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与司法部合并。

        被撤销多年的司法部也得以恢复。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恢复设立司法部,到1980年年底,从中央到地方都恢复了司法行政机关。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确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

        伴随着司法部的恢复,律师制度也得到恢复。1979年12月,司法部恢复不到三个月,司法部就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规。

        1980年年初,邓小平在回顾粉碎“四人帮”以后的各项工作成就时,就把司法机关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成就来说,“我们的公安、检察、司法工作……都开始走上了正轨”。

 “起码缺一百万”

        1979年10月,邓小平谈到当时缺少专业干部时,第一个说到的就是司法专业人才,“如果能增加一百万司法干部……那就比较好了。”

        次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讲话,提到国家专业能力干部严重缺乏时,点的第一个名还是司法干部,“比如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

        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认真挑选、配备司法干部。

        中央责成中央组织部会同各司法机关和国家编制委员会,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党政机关、军队系统和经济部门,抽调一大批有一定的政策和文化水平的干部分配到司法部门工作。对学过司法专业和做过司法工作,包括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普查、摸底,仍然适合做司法工作的,应尽量动员归队。

        1980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讲话又称,要从基本建设队伍和转业军人中挑选一批好的职工、干部和战士,经过训练,扩大和加强政法公安干警队伍。

        1985年6月,邓小平在同彭真谈话时指出,“我们从建国以来就对法律学校注意不够。在一些国家,大学毕业以后还要学习法律专科。经济发达国家的领导人当中,许多是学过法律的。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了韩大元、于文豪撰写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5月23日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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