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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份食品安全犯罪判决书的秘密:多拍苍蝇,河南属重灾区

澎湃新闻记者 赵孟 实习生 尹瑞涛 刘黎明
2014-08-23 15: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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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质量经理等6名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这意味着,轰动一时的“福喜劣质肉事件”,将进入司法程序。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消费者危机意识剧增,然而又鲜见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曝光,并让责任人接受法律的制裁。

        食品安全问题的现实究竟如何?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约束究竟有多大?为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阅近年来公开的168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判决书,循此样本,管窥这一领域的监管缺失,以及法律的作为。

        168份判决书来自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时间跨度从2006年至今。判决书样本显示,在食品安全犯罪类型中,瘦肉精、毒豆芽、死猪肉和地沟油等日常生活食品,仍是犯罪分子牟利的主要手段。其中“瘦肉精”案件最多,占31%。

        从地域上看,中西部地区河南、陕西和湖南的食品安全犯罪较多,有40%的案件来自“重灾区”河南,这里同时也是瘦肉精的泛滥之地。值得一提的是,有9起案件来自上海,主要涉及餐饮企业违规使用罂粟壳。

        从判决结果来看,除被媒体曝光或公安部督办的重大案件,被科以重刑外,多数案件涉及的都是“小作坊”企业,责任人的刑期均在2年以下,许多还是缓刑,这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拍苍蝇”。

案件多爆发于近5年

        澎湃新闻选取的168起案件中,大多集中在2009年以后,仅有1起发生在2006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也显示,2009年之前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为零。

        2009年之前的案件样本稀缺,虽然与判决书上网滞后有关,但亦能折射出食品安全犯罪进入司法程序的时间线索。北京晚报去年曾报道,北京一中院近10年间,仅受理了4起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数量相去甚远。

自2006年至今公开的168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判决书年份分布

        西安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李金社认为,食品安全案件之所以少见,既因民众缺乏维权意识,也与政府不喜欢将丑闻曝光有关。“老百姓遇到问题根本想不到打官司,严重点的也都私下解决了。”他告诉澎湃新闻,自己从业已有20多年,从未代理过食品安全方面的案子。

        2009年作为一个时间节点,或与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有关。虽然在此之前,2002年广州爆出“苏丹红事件”、2003年又出现过“金华毒火腿”,以及2004年阜阳毒奶粉致大头娃娃案件,但食品安全问题仍未获足够重视。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才终于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高潮。4名婴儿死亡,无数孩子被结石缠身的代价,迫使官方在次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问题由此获得空前重视。

        新法的效果很快彰显,此后被判决的食品安全犯罪的数量总体增长。

        判决书样本显示,2009年进入公诉程序的食品安全案件2起,2010年5起,2011年激增至61起,2012年回落至36起,2013年增加至50起,而今年截至目前只有13起。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2011年之前,有关食品安全的案件均为民事案件。2012年才出现15起刑事案件,但民事仍旧占据多数,为44起。与澎湃新闻获得的样本近似,201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件猛增至339起。

        新一波案件增长高潮,源于2013年5月3日 “两高”对食品安全法的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当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孙军工还提到,诸如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随后,全国多地开展了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根据山东省委政法委透露的数据,去年山东全省法院一审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收案222件,同比上升263.93%。

        大众日报的一篇报道称,山东食品安全犯罪之所以看起来越打越多,实为打击力度增大了。

瘦肉精、毒豆芽、死猪肉、地沟油

        孙军工所言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判决书样本中得到了体现。

        根据澎湃新闻记者的统计,168个案件中,涉嫌“瘦肉精”的最多,为53起,占31%。此外,毒豆芽、死猪肉、毒腐竹、毒豆腐和地沟油,数量依次为23起、9起、8起、8起和7起,几乎涉及日常生活饮食的各方面。

168起案件涉及产品种类统计图

        判决书样本显示,53起“瘦肉精”案件中,除1起发生在辽宁,其余52起均发生在河南,这也为瘦肉精“重灾区”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注脚。梳理判决书样本,不难看出“瘦肉精”的流向路径,它们几乎都是被养殖场私下购买,然后超标喂养生猪,最终进入消费者的身体。

        2008年夏天开始,河南淇县农民马创业先后花了11500元,从江苏购买了60千克“瘦肉精”,又以每千克250元到400元不等的价格,将“瘦肉精”卖给同县的养殖户杨意保、岳朝阳等人,共销售出40余千克。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的总称,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因为考虑它对人体会产生副作用,各国开放使用的标准不一。

        在中国,通常所说的“瘦肉精”则是指克伦特罗,它曾经作为药物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后由于其副作用太大而遭禁用。农业部于1997年发文禁止瘦肉精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

        马创业购买和销售的正是克伦特罗。2011年5月,杨意保将24头喂过“瘦肉精”的生猪以每公斤7.58元的价格,卖到商丘等地,在运送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其余的“瘦肉精”案件中,规模最大的有300头猪被喂过,多数被销售出去,仅剩28头被查获。

        “瘦肉精”之外,民众普遍关心的是地沟油问题。虽然判决书样本收录的案件仅有7起,亦可从中窥见其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灰色链条。7起案件中,广西和湖南各两起,陕西、湖北和上海各1起。

        2010年到2011年7月,湖南桃源人吴长松,雇佣吴长青等人,从周若飞等人处购置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的加工废弃物,利用一种名为“白土”的辅助材料,生产出“食用油”955吨,再将其销售给经营粮油超市的向平,最终流向餐馆和餐桌。

        在各种生熟加工食品中违规使用工业原料浸泡的案件,亦有25起,占15%。

        判决书显示,不法分子为了让毒豆芽、毒腐竹、毒银耳等外表美观,将其在化工原料中侵泡。福建省古田县人黄宗斌,就长期用工业硫磺熏蒸银耳并销售。而为了增加腐竹的韧性和色泽,广西贺州人陈运辉,就在泡黄豆中添加硼砂等有毒物质。

        此外,传言中的火锅底料问题,也在判决书中得到证实。

        2012年6月开始,郑某在上海雁荡路上经营一家四川火锅店,为了降低成本,郑某指示雇员郑某从另一家川菜店中回购废油,并制成“红油”使用,还销售给别的火锅店。

        值得一提的,2013年5月,冯某在上海青浦区经营一家“某某麻辣烫”,为提升锅料香味,冯某在作料中添加了有毒的罂粟壳。执法人员从其香料中,还检测出了吗啡、可卡因等有毒物质。

小作坊、“拍苍蝇”

        168份判决样本中,几乎找不到大型企业,多数为名不见经传的私人企业或者“小作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也呈现出这样的结果。

        而从量刑上看,除了被媒体曝光的案件和公安部督办的大案,其余案件多数因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而“从轻处罚”。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将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上升为死刑,但修订后至今,最重的判决止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判决于今年1月7日由山东济南中院作出,对制售地沟油的主犯朱传峰判处“死缓”。

        168起案件中,西安人李某等因销售地沟油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河南焦作人贺群启等,因销售瘦肉精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河南沁阳人郭和平等因销售地沟油被判处8年。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该3起案件均发生在2011年,被科以重刑的西安人李某,正好在全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活动中被查。而销售瘦肉精的河南人贺群启,属于当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案例,郭和平则是在河南随后刮起的第二轮打击瘦肉精风暴中被查处。

        曾为西安李某辩护的西安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岗岭告诉澎湃新闻,他对这种“运动式”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效表示质疑。他说,这是他执业生涯中唯一一次代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律师们平时都极少接到这类案件。

        马岗岭说,因为该案是公安部督办的要案,整个程序都比较快,他同时也认为12年的刑期对李某来说“重了些”。澎湃新闻查询发现,为李某提供地沟油的生产厂商,负责人为山东人柳立国,该案件曾被媒体称为是全国“地沟油”第一案,柳立国和另一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到15年有期徒刑。

        澎湃新闻记者统计的数据显示,仅有两起案件刑期超过10年,“从轻”判决的案件中,刑期在两年以下的有138起,占82%;而判处缓刑、拘役和只缴纳罚金的为“主流”,为64起,占据38%。

168起案件判决结果统计图

        “从轻”处理的案件中,涉及日常生活食品犯罪虽然频发,但惩处力度多是罚款、拘役或缓刑。陕西志丹人周某,为了让豆芽好看好卖,在生长豆芽时加入了一种有毒的6-苄基腺嘌呤“无根生长素”,为此他获刑1年,缓期两年执行。而重庆人邝某利用白糖、明矾等原料熬制成“蜂蜜”并销售,法院最后判决8个月。

        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负责人于方强注意到,这样的判决现实会给人食品安全犯罪成本过低的印象,而多数接受法律制裁的企业又是私企或“小作坊”,难免让人觉得是“拍苍蝇”。

        去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南京天下公”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5点立法建议。包括建议删除要求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的条款;建议删除对单位及个人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限制性及禁止性条款等。

        于方强说,过去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有公信力的媒体和公共人物,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方面对社会做出了贡献,这些条款看似有利于提高新闻媒体的专业报道能力,但实践中却会产生限制媒体报道、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监督的严重后果,对个人举报问题的限制亦是如此。

        于方强同时认为,应该同时将大企业纳入重要的监管范围,因为大企业一旦出现食品问题,涉及范围更大。而且,大企业的产业链条更长,趋利的冲动更大,且隐蔽性犯罪更难监管。

威慑背后,重点是监管

        168份判决书中,澎湃新闻没有发现因食品安全问题,有监管部门责任人受到处罚的案例。除非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刑不上监管”是判决书样本反映出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

        澎湃新闻咨询多位律师和法院系统人士,普遍的印象是这类案件“非常少”。“这个问题很复杂,不单单是法律就可以约束的。”律师李金社说,由于食品安全犯罪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对犯罪情节的认定涉及卫生、质检等多个单位,并非公安一家可以办案,这也为打击带来了一定困难。

        此外他认为,食品安全犯罪之所以难以进入公诉程序,还有地方政府的“面子问题”。即使进入公诉程序的案件,这类案件也极少为公众所知。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168起案件中,至少有过半案件没有媒体报道,“家丑不外扬”成为地方政府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习惯性做法。

        曾代理云南最大地沟油案,“丰瑞地沟油案”的律师李春光告诉澎湃新闻,食品安全问题的判决,受政治、舆论影响较大。

        李春光认为,不应该指望通过刑事手段来遏制食品安全问题。他说,在食品安全犯罪的适用法律上,有“重刑主义”的倾向;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并非每一起案件都能追责到位。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图谋不轨者往往觉得食品安全犯罪的风险很低。

        他分析,即使重刑能落实到每一起案件,也未必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为重刑会将问题推向公安部门,从而弱化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代理丰瑞地沟油案件后,李春光一直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议题,他说现在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雷声大雨点小”,“呼吁的多,通过的东西也多,但落在实处的少”。他认为,在法律的威慑背后,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在监管环节加大投入和力度。

168起案例省份分布图。本文制图:澎湃新闻 赵孟 蔡琳 实习生 尹瑞涛 刘黎明

(168份判决书均来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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