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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详解《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受罚信息要自行公示

澎湃新闻记者 邹娟
2014-08-26 22:03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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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如果想查询某家企业的注册信息,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过,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这个平台不仅能查到企业注册信息,还可以查到公司的处罚、变更等记录。

        8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介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条例》明确,建设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废除年检验照制度。

        同一时间,上海市工商局召集上海企业代表,详细解读《条例》。该《条例》于8月23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向社会公布,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据介绍,《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和具体内容。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是评价和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依据,企业信用就是在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过程中逐渐积累、产生的。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具体企业信息怎么公示,每个省市不仅相同,不过,包括上海在内,大多省市要求企业将信息公示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废除年检制,建企业年报制

        《条例》的第二个核心内容,是废除年检制度,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上海市工商局市场主体监管处副处长褚卫东分析,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项全新的制度,不是简单地对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调整。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

        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

        《条例》实施后,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据介绍,《条例》实行之后,公示的信息全部由企业自行完成,包括企业受罚情况。对此,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黄奕表示,“对于《条例》绝对拥护,不过,让企业公示自己的错误会不情愿。所以,主要还要看政府怎么监管。”

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监管企业

        《条例》规定,每年按不少于3%的比例对企业年报进行抽查。同时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约束措施:

        首先,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再次,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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