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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预算立法的改进空间
除了通过预算法,1994年中国启动了影响至今的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解决了当时中央财权虚弱的问题,但由于其没能很好地解决地方财权与事权平衡等问题,弊端日显。如今,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已迫在眉睫。
当前预算法的修改被视为中国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的突破口。如此,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它势必给进一步的财税改革定下方向和基调。
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实际上是要确认国家与公民(纳税人)之间以谁为中心的问题。
现行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带着浓烈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它的立法宗旨表述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不难发现,中心是国家,同时国家预算也被视为是国家宏观调控及经济发展的一项工具,而纳税人的权利(权力)并无体现。
实际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才应该居于国家预算的中心地位。纳税人对预算结果应有知情权,对预算过程应有参与权乃至最高话语权。政府接受了纳税人委托,在预算过程中充当执行者角色,理应处于纳税人或其代表的监督与问责之下。因此,预算的实质是要实现纳税人公共服务需求的最大满足,而不是实现某种国家目标。
中国税收收入早已超过10万亿元大关,每1个百分点的变动就对应着上千亿元,相当于修建半条京沪高铁的资金。由此可见,如何分配好预算收入的每1个百分点非常重要,而检验其是否分配好的标准,正是有没有实现纳税人公共服务需求的最大满足。
此次提交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有望对立法宗旨做出较大修改,将立法宗旨修正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相较于现行预算法,修订稿增加了对政府收支的约束和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表述,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权力)的尊重。但其立法目的依旧是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没能更进一步地提出“实现纳税人公共服务需求的最大满足”。
正如有法学家所言,立法是一项遗憾的艺术,预算法修正案或许还有可改进的空间。但又如有官员所言,按照预算法修正案的规定,能不能执行下去也是个问题。
法治建设非一日之功。此次预算法修正案能够获得这些进步,也算不辜负各界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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