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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美苏,中美磋商“公海海域海空军事行为准则”

马尧/浙江大学非传统安全与和平发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2014-09-01 08:45
来源:澎湃新闻
外交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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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在海洋领域的摩擦不断,有必要建立新的机制规范各方行为,防止出现意外事件。

        中美在海洋领域的合作与纷争一直是各界关注的重点。近日,中美在海洋领域的互动又一次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8月22日,美国国防部指责中国的歼-11战斗机于8月18日在南海对美军进入中国专属经济区的P-8A反潜巡逻机实施“危险举动”;8月26日,中国国防部新闻事务局宣称,根据中美双方2014年7月达成的共识,中方派团于8月25日至29日赴美参加中美公海海域海空军事安全行为准则磋商工作小组会议。

美苏曾签署海上军事安全协定

        中美公海海域海空军事安全行为准则,起源于中美之间签署的《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中国学者钱春泰认为,从避免国家间发生海上事件的角度来看,中美海上军事安全协定是建立在美苏《关于防止公海及其上空事件的协定》传统上的。

        冷战时期,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苏争夺海洋霸权的斗争愈演愈烈,两国间发生的海上事件越来越频繁。这些事件包括:进行各种危险操作;一方军用飞机对另一方军舰实施近距空中侦察;使用武器或传感器系统向对方进行模拟攻击;利用照明弹或探照灯搞骚扰等等。危险操作和各种形式的骚扰,有可能造成舰艇碰撞以及飞机、人员损失,甚至会引起意外武装冲突。

        面对海上存在的严重危险,美苏两国通过谈判在1972年签署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海上军事安全合作性质的协定——《防止公海及其上空事件的协定》。美苏海上军事安全协定确立了一系列具体的海军安全操作程序以及限制各种形式骚扰的规程,规定建立两国海军直接联系渠道和落实、评估协定执行情况的联合委员会等。

        该协定效果显著,以美苏1972年协定为蓝本,英国与苏联(1986年)、联邦德国与苏联(1988年)、法国与苏联(1989年)、加拿大与苏联(1989年)、意大利与苏联(1989年)、挪威与加拿大(1989年)、日本与俄罗斯(1994年)、韩国与俄罗斯(1994年),签署了大致相似的海上军事安全协定。冷战结束后,此类海上军事安全协定失去了东西方对抗和军备竞赛的背景,但作为一种建立信任措施和互利合作型的安全规程,对国家关系和军事关系仍具有较强的政治意义和军事意义,因此,仍得以延续和和发展。1997年10月,江泽民主席访美时,两国元首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就建立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达成协议。1998年1月,中美正式签署《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简称“中美海上军事安全协定”),这是两国间第一个军事领域信任措施协定,也是两国签署的第一个有关军事安全磋商的协定。

海洋争夺背景下需要新航行规则

        中美海上军事安全协定签订以来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随着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实施,中美两国在海洋领域的摩擦有增无减。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争夺海洋控制权的斗争日趋激烈,海洋领域,特别是太平洋地区的矛盾呈上升趋势,因此有必要建立新的机制规范各方行为。

        2014年西太平洋海军论坛第14届年会表决通过了《海上意外相遇规则》。该规则对海军舰机的法律地位及其海上意外相遇时的安全程序、通信程序、信号简语、基本机动指南等都作出了规范,对于各国海军舰机安全航行、操作和防止在公海活动时发生相互干扰、碰撞等事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首先,舰船在海上应该采取安全航速航行。航行时,应依据海上能见度、海况、舰船自身性能等情况,与其他舰船保持安全距离。

        其次,在与其他国家海军舰机在海上意外相遇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避碰行动。单船应该为舰船编队让道,避免过分接近编队或从编队前方或中间穿越,而编队也应顾及单舰的运动。舰艇与其他国家舰艇相遇或在其附近活动时,应该避免采取可能妨害对方通过的机动方式。舰艇应该避免使用舰载导弹、火炮、鱼雷发射管、激光等武器装备瞄准、照射相遇舰船或航空器,避免在相遇舰船附近进行特技飞行和模拟攻击等危险行为。

        第三,如果舰船发生故障,应该使用号笛、信号灯及高超的船艺等措施,避免危及其他舰船。

        第四,当水面舰艇与潜艇进行演练时,水面舰艇应该展示《国际信号规则》规定的适当信号,表明该海域有潜艇。

        第五,对于可能危及其他国家舰机的海上活动,相关国家当局应该通过明确的无线电广播和信息系统发布航行通告,警示其他国家舰机。《海上意外相遇规则》规定的各种安全措施有助于有效管控海上危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只要各国海军信守承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在公海活动时采取可能妨害对方安全的机动方式,执行通信程序,就能够防止误判,避免发生碰撞等事件,有效维护地区海上安全。

        《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和《海上意外相遇规则》直接促成了中美公海海域海空军事安全行为准则磋商工作制度,尤其是前者。

中美需要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

        笔者认为,此次中美公海海域海空军事安全行为准则磋商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说明几个问题:首先,中美之间的海权关系是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关系。中美海权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无须赘言;由于海洋是连接中美之间的唯一地理媒介,双方在维护海洋秩序,应对海洋非传统安全威胁以及海洋治理方面存在共同利益,双方有必要进行合作,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本身就说明了双方的态度与立场;

        其次,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有效的。制定中美海上安全磋商机制的目的在于加强中美就海洋领域的军事安全问题进行沟通,作为一种建立信任措施和互利合作型的安全规程,应该说这项机制在缓和中美海权矛盾方面至少发挥了缓冲作用——召开工作小组会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双方分歧。

        最后,磋商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在海洋领域的地位的提高。近年来,中国在建设海洋强国的道路上步伐加快,海上实力发展迅速,美国因此加强了对中国的海空侦察,中国的反制手段日益有效——前文所述歼-11拦截P-8A的技术动作显得非常专业与娴熟,无论是装备性能还是飞行员的技能都让美国感到严重威胁,换言之,这是实力增强给美国带来了不安全感(虽然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美国愿意与中国进行谈判释放出一个信号,就是美国愿意在海洋领域把中国当成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对手,这是用实力争取来的平等,不排除美国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中国海洋强国地位的可能。

        太平洋是世界上面积最辽阔的海洋。习近平主席曾经说过,太平洋很大,足以容下中美两国。作为太平洋东西两岸的大国,中美两国有责任也有义务作出表率,使这个大洋名符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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