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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前阅读•海上志怪】70年的肉身与70年的住宅产权

百魅夜行
2014-09-02 21:51
来源:澎湃新闻
文化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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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在古代志怪作品中,魂魄与宅舍的关系也被反复叙述。在房地产业方兴未艾的今天,古人的这些观念,对我们不无启示。2011年我国的人均寿命为七十四岁,古人也曾说“人生七十古来稀”,想到这里,对房产七十年产权的规定也就豁然开朗了。

厄瓜多尔绘画大师奥斯瓦尔多·瓜亚萨明作品《绝望系列》之一。

        

        每年都有不少专家学者预言楼市要下行,却丝毫不妨碍房价在跌跌涨涨中继续令人望而却步。其中,除了政治经济这些我等小民不能理解的宏观因素,窃以为自古以来我们对于住宅的特殊看法,也是原因之一。古代当然没有房地产业,但是古人的住宅观可能比我们更强烈、更普世。生人的居所称为阳宅;安葬逝者的墓地被称为阴宅;祭祀祖先的称为明堂(明堂的格局历来就是礼学的大课题);就连魂魄所寄居的肉身,也被称为宅舍。

        人们有时会用“臭皮囊”来形容肉身,仔细揣摩,不难从中体会出一些微妙的情绪,既有厌恶,更有留恋。而将肉身称为宅舍,则是一种中性的描述,将肉身客体化、非人格化了。在这种说法里,肉身与魂魄可以分离,且肉身不过是无生命的、可以替换的住宅。当然,古人只是在描述与死亡相关的现象时,才会用到这个词。不到生死关头,我们还不至于如此豁达,对“臭皮囊”还是很爱惜的。

        《朝野佥载》卷二中曾记述了一个借尸还魂的故事:余杭人陆彦,在夏天病故,可是到了阴间,阎罗王却说他命数未尽,命令放他还阳。手下的小鬼说,陆已死了十几天,“宅舍亡坏不堪”。意思是他的尸体已经腐败,没法复生了。后来他只能借尸还魂,用另外新死者的“宅舍”安放魂魄,后来还惹出了一些麻烦。

        在这个故事中,阴间的冥官、冥吏在提到肉身时,都是用很平静、客观而疏离的口吻描述,在看透了生死的他们眼中,肉身和宅舍并无实质的差别。可是对活着的人来说,这个门槛却不那么容易跨过去,形神的剥离、替换,会给生人带来一系列的困惑。比如《觚剩》卷七《粤觚上》“巡检附魂”条所说的故事:

        清康熙年间,河源县蓝口司的王巡检因病去世,他的女儿“心伤失怙,悲恸而亡”。在下葬的时候,她忽然复活,而且口吻、做派俨然就是其父。女版“王巡检”对于女儿身极为惊奇,命令仆人给自己放开小脚、“剃发留辫,索戴缨笠,披袍曳履”。家人还以为是诈尸,无不惊骇。“王巡检”一番折腾之后,逐渐清醒了,把儿子叫来嘱咐:“我阳寿未完,阎罗王让我还阳。可是我尸身已坏,正巧你姐姐刚刚去世,我就借她的宅舍还阳。王某壮志未酬,还想为国家多做贡献,不知上级能不能还让我官复原职?”儿子不敢拂逆父意,只能由着这位“女儿身、男儿心”的王巡检穿着官服去拜见县令。王巡检真真是热衷仕进,持名片去官衙拜见上司,跪拜叩头,礼数上一点不含糊,然后絮絮叨叨地陈述自己的政见,恳求县令让其“还秩”。

        在这个故事中需要辨祈的问题是,还魂并非我们通常所说的附体。附体是指鬼魂附着在活人身上,或者说是死者的鬼魂暂时取代生者的魂魄。而王巡检之所以算还魂,是因为其魂魄附着于已死去女儿的肉身。这么解释可能还是有点缠杂不清,我们不妨换用房地产的术语吧:附体是指房屋出租,产权还是属于房东的;而还魂则相当于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的产权已经转移了。

        虽然古人将肉身看成宅舍,但毕竟不能完全等同。魂魄与肉身的分离既不能随随便便,分开的时间也有限定。形神分离不是生命的常态,时间久了,肯定要出问题。

        《子不语》卷九“梦乞儿煮狗”记载:绍兴的私塾先生陈秀才,因为梦游土地庙,目击了阴间的一桩命案。三天后又在梦中被冥吏招去阴间出庭作证,冥吏还出示了城隍签发的传票,“果有己名,且有听审日期”。陈秀才不敢不信,事先叮嘱一位亲戚:“我在某天会去世,但只是入冥作证而已,很快就会复生。因为阴阳相隔,我担心回来会迷路。麻烦你那天买一只白公鸡,写上我的名字,到城隍庙去给我带路。”这位亲戚当然不相信这种无稽之谈,但见陈秀才说得诚恳,也就敷衍着答应了。到了那天,陈秀才果然无疾而终,家人向这位亲戚报丧。他立刻意识到陈秀才不是胡说八道,赶快买了白鸡去城隍庙。不巧的是,那天正赶上城隍庙搭台演戏,人山人海,他直到日落时分才挤到城隍像前,大呼陈秀才的名字以招魂。可是,当时正值盛夏,等他回到家,陈秀才的尸体已经腐败了。

        这个例子可能过于极端,不过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悲剧中的一些偶然因素。在诸多形神分离的故事里,魂魄与肉身分离的时间可长可短,并无明确的标准,但都说明了两者之间的依存关系。因为宅舍被毁而导致无家可归者也大有人在。

        《夷坚甲志》卷十九“毛烈阴狱”条记载:泸州合江县村民毛烈不义而富,勾结官府,强取村民陈祈的良田。陈祈走投无路,只能在东岳庙烧了状纸,向阴间上访。东岳大帝立案开庭,将原告被告全部拘往阴间对质。在阴间的断案利器———业镜———的显示下,所有罪行清清楚楚地展示。案情明了,被告毛烈、受贿的县令、经纪人都受到惩处。只有当时在场作为见证的一个和尚,因为并不知情,被放回与陈祈一起复生。由于案件一审就是七天,寺庙按照惯例,将和尚的尸体火化了。这和尚虽然可以还阳,但宅舍已被焚毁,魂魄无家可归,竟然到毛家大闹:“我命本不该绝,现在鬼录不受,又没法还阳做人。因为你们毛家的案子,害得我成了孤魂野鬼,要等此世命数已尽,才能转世投胎。我以后就天天在你家门口守着。”毛家无奈,只能再出钱给和尚做道场。

        与前述《朝野佥载》的故事不同的是,这次阎罗王显然没有采用变通的办法,让和尚借尸还魂。很可能因为这个失误是阳间造成的,地府并无多大责任。与和尚同去阴间的陈祈因为尸体保持完好,成功复生。说起来,和尚的倒霉更在于他的魂魄介于阴间与阳间的不管地带,所以了无趣味,如果真的留在阴间,他未必乐于还阳。

        比如《冥报记》卷中所载,江都人孙宝因为被冥吏误捕至地府,判官发觉后放其还阳,但并未派人押送。孙宝就在地府闲逛,看到很多豪宅里“众人男女,受乐其中”,竟然乐不思蜀。东游西逛了个把月,见到已去世的伯父,呵斥他:“你还没死,为什么还不早点回去?”并且告诫他,“你是以游客身份登录阴间的,以你在阳间的恶业,死后不可能有好运转世到这里的。”说着用一瓶水将他从头到脚淋了一遍,因为水不够,手臂上有些地方没有淋到。然后“指一空舍,令宝入中,既入而苏”。孙宝就此还阳,只是手臂上没淋到水的地方,“肉遂糜烂堕落,至今见骨”。这个桥段有点像阿喀琉斯之踵吧?

        在古代志怪作品中,入冥故事是极其常见的,因此魂魄与宅舍的关系也被反复叙述。在房地产业方兴未艾的今天,古人的这些观念,对我们不无启示。比如我国房屋的产权是七十年,我一直搞不清楚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2011年我国的人均寿命为74岁,联想到古人也说过“人生七十古来稀”。如果我们能意识到肉身与宅舍的对应关系,对七十年产权的规定也就豁然开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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