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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家50万字手稿疑被昆明法院“遗失”,拒绝“10万元私了”

澎湃新闻记者 刘海川
2014-09-05 17:28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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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翻译家张经浩。

        1990年,因为一起普通合同纠纷案,时任全国翻译工作者协会理事的张经浩,将作为证物的50万字翻译稿件提交给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案件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后,张经浩便再也没有见过这部手稿。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由于无副本,22年来,张经浩多次找到涉事的两级法院,要求退回手稿,均一无所获。他怀疑这份作为证物的手稿已经灭失。

        2013年4月15日,张经浩向云南省高院递交民事诉状,起诉盘龙区法院及昆明市中院灭失证据,为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赔偿50万元。云南省高院方面以“法院无法成为被告”为由不予受理。

        日前,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对澎湃新闻表示,按照正常程序,二审结案后,卷宗会返回到一审法院。但“不能轻易下定论,手稿就是遗失了,还需要进行调查。”

        澎湃新闻获得的证据还显示,昆明市中院一法官曾提出赔偿10万元“私了”,遭到张经浩拒绝。

失踪的手稿

        72岁的张经浩为我国著名翻译家,曾任职于江西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翻译过《欧亨利短篇小说选》、《傲慢与偏见》等多部英文名著,现居上海,已出书70多部。

        他与昆明市、盘龙区两级法院的“宿怨”,始于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

        1981年11月27日,云南省人民出版社以“信函代替约稿合同”的方式,与张经浩约定翻译《贵妇人画像》(美国作家亨利•詹姆斯的代表作)。

        “但当我的翻译即将完成的时候,对方毁了约。”张经浩告诉澎湃新闻。云南人民出版社方面表示,由于云南省委宣传部和文化厅指示,翻译选题《贵妇人画像》被编委会取消。

        张经浩认为出版社方面毁约,便将云南人民出版社告上法庭。1990年3月10日,盘龙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经浩将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50万字的《贵妇人画像》的翻译手稿,通过代理案件的昆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穆英,转交给了审理此案的盘龙区法院法官官凤英。

        一份穆英当时给张经浩的回函显示:“你托人转交给我的稿件,已经全部交给了盘龙法院经办此案的官凤英庭长,请放心。”

        张经浩说,当时提交的翻译稿件是用“软皮抄”练习本写,共9本。当年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张经浩提交的50余万字的稿件稿纸有1321页,修改稿有224页,誊写的有100页,约44100字。

        “当时的复印价格很高,如果要复印50万字原稿,至少要花去我大半个月的工资。而且,我也绝对相信法院会妥善保管这份证物。”张经浩在提交手稿前,并未保存复印副本。

        1990年8月27日,盘龙区法院判决“云南省人民出版社支付张经浩补偿货币652.80元,案件受理费各承担65元。”

        张经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11月30日,经法院调解,“云南省人民出版社付给张经浩补偿费1500元。”

        但张经浩始终没有要回那50万字的手稿。

        1992年1月17日,他致函昆明市中院,要求取回手稿,未获答复。

        1995年9月24日和12月13日,张经浩又委托上海律师致函盘龙区法院一审主审法官官凤英、昆明市中院二审主审法官邓杰,信件石沉大海。

        此后,他又多次请居住昆明的学生和朋友,前往两个法院进行索取,也未得到答复。     

申请国家赔偿遭拒

        2008年,张经浩与三峡出版社达成翻译《贵妇人画像》的约定,并签订了出版合同。他决定亲自前往昆明,索要手稿。

        2008年9月7日,他在盘龙区法院档案室中找到自己的卷宗,但手稿已不见踪影。

        回到上海后,他又辗转联系到当时的一审法官官凤英。“但她说已将稿件还给了我,这当然不是事实。”

        随后,张经浩又去了昆明中院,在档案室里也没有发现稿件。

        “我意识到手稿可能已经丢了,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2008年9月10日,张经浩将“国家赔偿申请书”递交昆明市中院。

        “稿费是出版社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我的稿件支付的报酬,稿件的价值不但远远高于稿费,甚至高到难以估计。”

        在张经浩看来,稿费与稿件的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胡适说,翻译是件很吃力的工作,比写作还要吃力。他自己的经验是:先考虑文字,如果材料都已准备齐全,一个钟头可以写七百到一千字;写政论性文章,一个钟头可以写三百字;翻译则一个钟头只能译一百五十字左右。50万字的《贵妇人画像》如果让胡适翻译,照他自己说的速度,需要3333个钟头。如果每天不间断工作8小时,需要416.6天。”

        据当年合同纠纷案的证据显示,他对《贵妇人画像》进行翻译工作的时间是1年零10个月。

        张经浩按照三峡出版社的合同约定,加上估算的“学术价值”和前往昆明索要手稿的交通、住宿费用,申请国家赔偿金额147970元。

        但他的申请遭到拒绝。昆明市中院认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予立案。

法官称可以赔10万元“私了”

        2010年10月29日和2013年4月15日,张经浩两次向云南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两级法院列为被告。

        张经浩在诉状中称,如果两被告盘龙法院与昆明市中院未灭失《贵妇人画像》原稿,按原告译著已出版和已签约的情况合理推断,自应该归还原告稿件的1992年起,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不少于80年期间里,《贵妇人画像》至少可出版10次。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现行翻译稿酬标准上限为每千字80元,按每千字上限80元、下限20元的平均值50元计算,也不考虑以后稿费标准的提高,出版10次可得稿费25万元。

        另外,张经浩结合他曾与另一家出版社民事诉讼的判例,称《贵妇人画像》译稿的学术声誉收益如果硬性折算成金钱,也有25万元。两项损失相加,为50万元。

        “但高院立案庭的意思是,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又要我申请国家赔偿。”张经浩称。

        “这个说法不能成立。在我国,法院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律师王甫认为,司法实践上,已有多起案例让法院上了被告席。2011年10月11日,张经浩再次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国家赔偿的金额也为50万元。

        澎湃新闻获得的材料显示,云南省高院称,经请示最高法院后,认为国家赔偿限于“非法扣押财产”等行为,手稿遗失一事不能赔偿。

        但在2014年8月8日及27日,昆明市中院立案庭一名黄姓法官两次与张经浩电话沟通,欲处理此事。录音显示,黄法官称,没有统一标准估算手稿的价值。

        “在我的权限内,可以赔偿10万元。”黄姓法官告诉张经浩。

        但这与张经浩的心理预期相去甚远。

        “根据这些年跟他们交涉的情况来看,我有理由相信,手稿已经灭失了。”张经浩说,这些年为了手稿的事一直奔波,“要的就是一个合理的说法”。

        对此,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对澎湃新闻表示,按照正常程序,二审结案后,卷宗会返回到一审法院。“但不能轻易下定论,手稿就是遗失了,还需要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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