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拆迁协议未签订土地证即遭注销,一公司起诉西安市政府遭驳回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14-09-12 06:44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在拆迁安置协议并未达成的情况下,原属金澳置业的地块已悄然易主。  澎湃记者 王健 图

        拆迁协议尚未达成,被拆迁公司的土地证却遭注销。该公司遂将西安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相关行政行为。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在6月18日对此事进行过报道。

        据悉,本案一审时,西安中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澳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院。9月11日,陕西省高院开庭审理本案。

        金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政民对澎湃新闻表示:“西安中院一审裁定驳回了我们的起诉,法庭认为丰镐公司也是涉事土地的使用权人,而丰镐公司又不愿起诉市政府。法院称,要提起诉讼必须意见统一。”据本案裁定书显示,陕西丰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就金澳公司诉讼主体提出异议。

        据本案一审裁定书显示,丰镐公司述称,根据2002年8月3日丰镐公司与金澳公司达成转让协议,金澳公司已将涉事项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丰镐公司,而涉诉土地实为丰镐公司核心资产,金澳公司仅仅是名义持有人,金澳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此,法庭审理后查明,围绕涉事项目及涉诉土地使用权转让引起与案外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中,金澳公司和丰镐公司均作为共同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院认为,两公司对财产处理意见应保持一致,共同对外承担法律义务。但因两公司内部发生矛盾,导致两公司对本案诉求具有不同意见。

        金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政民对澎湃新闻表示:“丰镐公司只有我和孙存卫两个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存卫是代我持股,因此丰镐公司和金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我,不存在诉求不一致的问题。孙存卫和我有矛盾,所以出来‘搅混水’。”对此一说法,澎湃新闻致电孙存卫试图采访,但他并未接听电话。

        在本案一审中,张政民也向法庭提交了孙存卫系代为持股人的证明,“(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27号判决书”认定,张政民与孙存卫之间存在隐名代持股份关系。但法庭审理后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让法院认定金澳公司与丰镐公司就本案起诉利益一致”。

        事实上,除了“(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27号判决书”证明张政民为金澳、丰镐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实际持有两公司全部股权。文号为“(2009)新民初字第1305号调解书”也载明,丰镐公司在2009年就已退出涉事项目,该项目由金澳公司独立完成和享有,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新城区法院的这份调解书当时没找到,所以没有向法院提交。”张政民说,“现在我们上诉至陕西省高院的时候,提交了这份证据。这可以证明丰镐公司与这个项目没有任何关系,其对涉案土地根本无任何主张权。”

        现此案仍在陕西高院进一步审理当中。

新闻回顾:

        2008年,金澳置业名下5.71亩的项目用地,被纳入城市综合改造项目范围。西安市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基投)负责综合改造所涉拆迁事宜。

        2010年,在补偿价款总额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新城基投先行向金澳置业预付拆迁补偿费1500万元,同时,金澳置业将所涉地块证照交由新城基投代管。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在评估作价后,签订正式拆迁协议。

        金澳置业请评估公司对前述地块评估价格为3.3亿元,而新城基投找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则缩水近一半,仅为1.7亿元。因此,双方迟迟未能就拆迁补偿价款达成一致。

        2014年3月,金澳置业将新城基投起诉至陕西省高院,要求解除双方前期签署的补偿协议。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时,金澳置业才发现,自己的土地证在2012年9月已被注销,所涉地块已被登记到另一家公司名下。而新城区政府在办理这宗土地的相关手续时,向西安市国土局提交的文件涉嫌虚假陈述,称“已完成项目土地腾迁,场地达到三通一平,且无任何遗留问题。”

        2014年3月,金澳公司将西安市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撤销相关行政行为。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