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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回单位途中死亡不算工伤?男子为亡妻7年连打5场官司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张维 刘旌
2014-09-12 12:19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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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荣社区宾馆,死者生前工作的地方。  家属供图

        华建成的妻子7年前死于车祸,但直至今日,他仍在为妻子“讨说法”。

        他认为,妻子的车祸发生在上班途中,应算工伤,但人社部门认定非工伤。随之而来的,是华建成难以预料的漫长诉讼:直至去年7月,他已打了5场官司。最终,法院责令人社部门重新认定。

        不过,今年8月,人社局的决定依旧是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不应视为上班途中。“又回到原点了。”华建成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

        华建成的妻子刘金枝本是湖北十堰市竹溪县天荣社区宾馆的大堂经理。2007年9月18日中午,她和同事集体到竹溪县龙坝乡蹇坝村的农家乐吃饭。不幸的是,返回途中突遇车祸,刘金枝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1月,华建成向竹溪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刘金枝为工亡,但人社局认定不为工伤(亡)。

        华建成不服,向十堰市人社局提出复议,人社局仍旧维持原认定。

        此后,华建成踏入了一场更漫长的诉讼。

        当年6月,他将竹溪县人社局告上法庭。此后,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重审、终审、再审(终审)一系列过程,终于2013年7月1日,十堰中院以“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竹溪县人社局撤销2008年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

        但结果依旧让华建成失望。

        今年8月1日,人社局再次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主要理由为刘金枝当日回宾馆上班“不应视为在上班途中”。

        据澎湃新闻了解,刘金枝当年住在宾馆一楼,但她的家庭住址并不在此。

        竹溪县人社局闵股长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刘金枝当日从农家乐返还的途中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死者的居住地、家所在地到宾馆的途中,而游玩的地方不是居住地也不是家,所以不能算‘上下班途中’。”

        不过,十堰中院的判决书称,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

        判决书还称,刘金枝到龙坝乡蹇坝村农家乐就餐虽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餐后其从就餐地返回城关的目的是为了到天荣宾馆上班;刘金枝属于餐饮业从业人员,返回的时间也符合餐饮业下午4时左右的上班时间;该事故发生地也在返回天荣宾馆目的的线路上。“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的‘三要素’。”

        华建成的代理人陈燕卿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社局做出相同的认定是违法的。

        对此,竹溪县人社局闵股长解释称,虽两次认定理由一样,但是两次申请认定的请求事项和认定内容发生了改变。“第一次申请人认为死者是因公外出,那次我们围绕死者不是因公外出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作出认定;第二次申请人认为死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们认定了死者回宾馆的途中不算‘上下班途中’。”

        澎湃新闻注意到,竹溪县人社局的两次认定均以“刘金枝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为由不认定为工伤(亡)。后一认定中还增加了“不应视为在上班途中”一项。

        据了解,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亦可再针对新的行政行为起诉。

        但在华建成看来,由于只有人社局有权出具工伤认定,即使他继续上诉或复议,若人社局不认定,“依旧没用”。

        十堰中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肖建军告诉澎湃新闻,当事人可以继续按照程序起诉,有问题的话,法院会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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