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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行人车祸后求偿百万元,法院认定系故意碰撞车辆驳回诉请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通讯员 尹璇
2014-09-13 08:35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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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方坚称自己横穿马路时被车辆鸣笛惊吓导致被撞、造成四肢瘫痪,请求判令驾驶者、车主、保险公司赔偿122万元;驾驶人则认为对方系故意“碰瓷”才导致事故。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9月12日从宁波鄞州区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于驾驶人小林出示的事发时车载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证据显示原告存在撞击正常行驶车辆的主观故意,驳回原告全部诉请、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3日18时许,宁波鄞州区古林中心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案原告李某在横穿马路折返时与小林驾驶的的奔驰汽车碰撞,李某严重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李某经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不能完全恢复,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护理。据此,家属以李某的名义将小林、老林(车主,小林父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林赔偿损失122万余元,老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方向法院提交了一段事发时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作为证据。代理律师指出,从视频可见,当时李某已走到对向车道,又折回,跑步迎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并用肩背部与车头相撞,“这是个自我保护的动作,事故是李某故意造成的。”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如果李某是正常横穿道路,不可能突然扑向车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李某没有故意制造事故,他过马路时,小林没有减速又按了喇叭,原告受到了惊吓,才导致事故发生。

        对李某“受惊吓”的说法,被告律师指出,李某是成年人,“马路上的嘈杂和鸣笛不至于让其惊慌失措,到处乱窜,而且当时小林并未鸣笛。”

        鄞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视频清晰显示了事发全过程。从行走路线看,原告已经过了马路中心线进入对向车道,在减缓脚步、观察被告驾驶的车辆后折返,快步走向被告驾驶的车辆。从与车辆碰撞前的动作看,原告已将身体调整,使右肩朝向车头,在与车辆相撞前瞬间,还有明显的屈膝下蹲、沉肩动作。上述一系列连贯动作,均系在原告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根据公众的生活经验判断,上述动作意在积极追求与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应当知道与行进中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后果。由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的损害是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小林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老林作为车主,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本身即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破坏,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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