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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取保期满7年后警方启动“纠错”,拟重新追究嫌犯刑责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邢丙银
2014-10-14 22:30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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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的取保候审通知书。

        

        “22位村民交了31万元保证金,警方没给收据,其中4人缴钱后,就拿到了取保候审通知书。”近日,湖北孝感市大悟县村民向澎湃新闻反映,一起取保候审期满已过7年的案子,要求大悟县公安局退还保证金不但遭拒,“对方还称案子未撤,还可把村民抓回去。”

        大悟县公安局向澎湃新闻回函称,警方收的不是保证金,是转交给受损企业的赔偿款,而且数字不是31万,是25.5万元。“该案不符合撤案条件,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大悟县公安局还承认,该案前期存在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现象,目前该局已启动案件纠错程序,经商请,大悟县检察院也已答复可以重新办理该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村民称缴钱可换取保候审通知书

        大悟县铁寨村村民韩松洲告诉澎湃新闻,2006年6月25日,因对当地招商引资的石材企业在山上采石污染水库不满,该村30多个在外打工的村民回乡采取过激行为,阻止企业施工。

        大悟县公安局介绍,村民砸毁了矿山上的机械设备、工人宿舍,打伤9名工人,其中4名工人因伤势过重被往送医院救治。经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

        次日,大悟县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立案侦查此案。涉事村民韩华东、韩安生等6人先后在大悟、武汉被抓。

        “被抓的村民被拘了30天至96天不等的时间,缴了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保证金后获释。”韩松洲说,其中有若干人在获释的同时,还收到取保候审通知书。

        “逃”到武汉未被抓捕的村民,在缴了钱后也收到了取保候审通知书。比如韩松洲,他当时交了4.5万元,然后收到了取保候审通知书,“当时警方说交的是保证金。”另有三人也是类似情况。

        “还有十余名村民担心被抓,事发后半年内,主动向公安局交了2000元至2.5万元不等的保证金。” 韩松洲说,据村民统计,22位村民共缴了31余万,但全无收据。

        被村民推举为“代言人”的韩前海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警方要么撤案,将保证金退还村民,要么将案子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该案取保候审期满已过7年,大悟县公安局却不退钱。

        大悟县公安局对澎湃新闻称,收的钱不是保证金,是赔偿款,而且不是31余万元,只有25.5万元,“当时应受害方要求,该款转交其作为财产损失和受伤工人治疗费用,故无收据。”

        对于警方的该款项系赔偿款一说,律师虞仕俊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只能主持受害企业与村民之间达成调解及赔偿协议,即便村民缴纳给公安机关的是赔偿款,公安机关应出具调解协议书,出具收据,证明该钱已交给企业。

        但韩前海称,村民与受害企业并未签订赔偿协议,而是直接将钱交给了公安局。大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张海也称,期间没有调解及协议,收钱后转交给了受损企业。

警方称已启动案件纠错程序

        2014年5月,央视经济新闻联播曝光了湖北大悟县采石场毁坏水源地的问题。

        村民们认为,他们当年采取的过激行为虽然违法,但企业采石污染水源也应承担责任,村民们由此开始联合反映大悟警方收取“保证金”却拒不退还的问题。

        “不提钱都相安无事,一提钱公安局就说还可以把村民抓回去。”韩前海说,今年七八月份,他与大悟公安局“交涉”期间,办理此案的前刑警大队长和现任大队长都称该案未撤,他认为这是公安局对村民“讨钱”的变相施压。

        大悟县公安局在给澎湃新闻的回函中称,该案不符合撤案条件,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大悟县公安局称,由于该案涉案人员多达30余人,案情复杂,案件无法按正常程序移送起诉,在赔偿到位并得到受害方谅解后,经大悟县检察院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人保的方式予以取保候审。

        大悟县公安局还承认,该案前期存在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现象,目前该局已启动案件纠错程序,经商请,大悟县检察院已答复可以重新办理该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澎湃新闻追问,是否会追究当年“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民警的责任?大悟县公安局政治处工作人员答复称,待联系公安局法制部门后再给予答复。

        律师钟颖认为,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提出重新再办此案,确实符合法律程序,但要有新的证据,“该案已过7年,即使提出新证据,也不是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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