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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教师状告教育局拒收举报邮件,法院认定教育局“不履职”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邢丙银
2014-09-16 17:3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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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刘秋菊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广州市教育局递交《举报申诉书》,但多次被退回。

        教师刘秋菊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广州市教育局递交《举报申诉书》。但她的邮件多次被退回,“邮局给出的说法是市教育局不接收” 。她认为广州市教育局未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将教育局告上法庭。

        9月15日,刘秋菊在微博中晒出自己的胜诉判决书: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越秀区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广州市教育局未履行法定职责。

        刘秋菊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将依法请求广州市监察局追究广州市教育局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次官司输了两次

15日,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广州市教育局未履行法定职责。


        加上这一次,刘秋菊已经连着打了三回官司,前两次都输了,这次她赢了。

        2011年,她质疑部分校领导涉嫌违规参与普通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及奖金分配,并进行了实名举报。之后,因怀疑自己遭到打击报复、名誉受损,她与校方打起了名誉权官司。

        2013年6月,她和另一位教师向越秀区教育局申请公开所在学校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所有在编人员的绩效工资,但越秀区教育只公开17人的,她们不满意,将越秀区告上了法庭。

        告学校名誉侵权的官司输了,告区教育局信息公开不透明的官司也输了。

        但刘秋菊屡败屡战。

        2013年7月11日,她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广州市教育局递交《举报申诉书》,认为她所在的学校从2008年1月起从未公开教师工资等涉及教职工权益等的信息,请求确定学校没有依法进行校务公开的行为违法,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改。此外,她还请求给予校长行政处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

        但接下来的一个多月中,她的邮件多次被退回,“邮局给出的说法是市教育局不接收” 。她认为广州市教育局未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2013年11月将教育局告上法庭。

退回邮件不能视为已收到?

        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本案中,刘秋菊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广州市教育局递交了《举报申诉书》,虽广州市教育局不收而予以退回,但应视为已收到该《举报申诉书》且未作任何答复,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7月2日,越秀区法院判决广州市教育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刘秋菊递交的《举报申诉书》作出处理。

        广州市教育局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该局认为,刘秋菊是邮寄给屈哨兵(广州市教育局局长)个人的挂号信,并非是寄给市教育局的,而且刘秋菊在挂号信封面注明“关于校务公开的举报”,说明该信件应直接交给领导手中,不能随便由值班室签收,屈哨兵局长的重要个人邮件均由机要室接受,并未授权值班室代收。此外,邮寄给个人的挂号信,值班室可以拒收。

        该局还认为,邮件被退回不能视为该局已收到《举报申诉书》,只存在邮件该不该退回的问题,而不存在是否知晓邮件内容的问题,在邮件密封的情况下,该局如何被“视为已收”,又如何“答复”?因此,原审判决不符合逻辑。

        广州中院9月11日二审认为,虽然刘秋菊寄出的邮件的收件人为屈哨兵,但该收件人系市教育局的法定代表人,收件地址亦为市教育局的法定住址,且信封表面已注明邮件内容为“关于校务公开“的举报,举报内容与市教育局的工作职责有关,故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广州中院还认为,在邮局工作人员多次投递的情况下,广州市教育局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取刘秋菊寄出的与该局工作职责有关的邮件,应视为市教育局作出了拒绝受理行为,违反《教师法》规定,原审法院认为市教育局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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