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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车祸身亡生前留下冰冻胚胎,双方老人终获胚胎继承权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蓝天彬
2014-09-18 07:3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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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皿中是正在培育中的胚胎。(图片与本案无直接关系) CFP 资料图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对簿公堂。宜兴法院一审判决冷冻胚胎不能继承。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因为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引发各方关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院二审宣判,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这份判决,无疑将成为今后同类案件参考的判决实例。      

宜兴法院:受精胚胎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不能任意继承 

        沈杰和刘曦是宜兴一对年轻小夫妻,婚后一直没能生育。于是,2012年2月,他俩在南京鼓楼医院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试管婴儿),以此繁育后代。他俩成功获取4枚受精胚胎。只要移入子宫腔内,就有希望顺利怀孕产下子女。

        不幸的是,就在医院准备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前几天,他俩遭遇车祸,双双罹难。

        两人都是独生子女。4个失独老人不敢想象没有子女相伴的未来,他们都曾动过轻生的念头,被劝阻。“不是还有子女的胚胎吗,那也是血脉啊。”亲戚对他们说。

        4个失独老人便一同到鼓楼医院,索要子女留下的4枚冷冻受精胚胎。但是,几次前往,均被拒绝,医院称“法律不允许”。

        小沈的父亲沈新南找到律师,律师建议沈新南和亲家先确定胚胎继承权,“你们得先确定胚胎属于谁”。

        于是,作为一种“策略”,2014年春节前,沈新南将自己的亲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给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

        出乎双方意料的是,由于胚胎属性(是人还是物),是否具有继承权,都尚未确定,宜兴法院将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鼓楼医院追加为此案第三方。

        医院委托代理人郑哲兰表示,目前对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属性还没有明确,而且我国对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因此不能将冷冻胚胎交予任何一方。从医学角度讲,唯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是中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

        4名老人也都清楚,目前法律不允许代孕,他们是打算换个“更保险”的地方保管胚胎,等到政策允许那一天,自己的孙子或是外孙就能出世了。

        某种意义上,这场诉讼便成为四位失独老人与医院之争了。

        2014年5月,宜兴法院一审判定,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受精胚胎不能继承。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由于小夫妻俩均已死亡,无法通过手术实现生育,其对胚胎所享有的权利也不能被继承。

        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都无法获得胚胎的继承权。这让4名老人难以接受。 

无锡中院: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人生至悲,逝者父母可继承胚胎  

        失独老人沈新南不服宜兴法院的判决,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

        事实上,对冷冻胚胎的归属,包括胚胎是人还是物,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界定,是本案引起争议的根本原因。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伟曾说,难以界定胚胎是物还是人,也就难以确定其是否适用于继承条款。

        更棘手的是,冷冻胚胎是技术和伦理的问题相混杂,伦理的问题往往是没有答案的,法律也很难设计出标准来。

        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这4枚冷冻胚胎。

        主审法官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二是情感。三是特殊利益保护。

        关于伦理,法官认为,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法官对于情感方面,有相当精彩的表述。其认为,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法官还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不过,无锡中院也提醒双方老人,在处置这4枚胚胎时,应当遵守法律,而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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