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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自媒体人名誉侵权,被告否认“淘宝是假货集散地”属诽谤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通讯员 俞倪超杰 实习生 沈亭亭
2014-09-23 20:47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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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诉自媒体人葛甲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9月23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

        阿里巴巴诉自媒体人葛甲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9月23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葛甲到庭应诉。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新闻的生产和传播逐渐去中心化,一些在现实中不具有记者从业资格的人士借助网络拥有了制造甚至引导话题的能力。那么,有媒体属性的自媒体人的行为边界在哪里?该案因此而广受关注。

        该案的原告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译名,英文名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注册地为英属开曼群岛)、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8月,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葛甲,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相关媒体平台公开道歉,删除共27篇侵权文章,并索赔人民币50万元。

        原告方诉称,葛甲是互联网分析师、作家、网络舆情分析师,长期在其个人的新浪博客、腾讯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撰写文章。2012年7月起,其撰写的攻击原告的文章达70余篇并被很多媒体转载。批评和评论无可厚非,但评论须基于事实基础,如果没有,也构成侵权。财经评论不是小说创作,不能用文学写法来写。同时,葛甲的有关文章中不乏侮辱性语言,如称原告为“婊子”、“流氓黑社会”、“不义之徒、窃国大盗”等;也不乏诽谤性言论,如称原告进行“黑公关”、“内外勾结进行欺诈,涉案金额占阿里巴巴当年盈利4%”、“如果说阿里内部腐败是空中楼阁、没有基础只有上层建筑,相信这点的人恐怕吃错药了”等。上述文章发布后,每篇的点击率从几百到几千,又在其名下不同载体的链接和传播下被其它媒体转载,侮辱性、诽谤性言论进一步扩散,不仅使原告的经营活动产生巨大损失,也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尤其在原告将在境外上市的重要关头,破坏性后果巨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具有贬损原告人格的故意,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葛甲否认指控,表示其发表的文章均是针对事实的个人评论,是有感而发,不存在歪曲、夸大,“99%是评论性的,很少涉及事实。”所谓“侮辱性用语”,只是语言风格犀利,并非针对阿里巴巴。目前,阿里巴巴已在美国成功上市,这证明其指控的“使经营活动产生巨大损失”、“社会评价降低”、“破坏性后果巨大”等不实。

        庭审中,葛甲还就原告指控他诽谤“淘宝是假货集散地”予以反驳,认为上述言论是个人观点,表述没有问题,“淘宝上假货多是事实,我想当庭问原告,淘宝网是否有售卖假货?”

        对此,原告方律师承认淘宝网上有一小部分假货,但阿里巴巴一直在努力抑制和消灭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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